公务员按工资8%缴费 单位缴20%
30.10.2015 09:09
本文来源: 人民网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印发了《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我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实施范围
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实施办法》,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标准
个人按工资8%缴费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本文来源: 人民网
30.10.2015 09:09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