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招嫖 诱人上钩再敲诈

04.08.2020  16:20

文/谢丹丽 记者刘宇琦

  以女子卖淫为诱饵,抓住嫖娼人员的心理,采取威胁手段索要钱财,造成恶劣影响,近日,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张某某、杨某、刘某、匡某某等5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判决,西湖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刑期,并处1.3万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

   以漂亮女性照片诱惑年轻男性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与外号“小博”的人(在逃)预谋,决定组织人员通过网络招揽嫖客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攫取非法利益。后经朱某某联系,形成由“小博”物色嫖客,由杨某、刘某等人负责接送卖淫女,朱某联系组织大家行动的卖淫组织。

  “小博”通过微信、陌陌、QQ等聊天软件以漂亮性感女性照片为诱饵,诱惑年轻男性加为好友。在与嫖客商谈好价钱、具体性服务项目以及时间地点以后,“小博”就将上述嫖客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由朱某某分派任务,带队人与卖淫人员组成“行动组”,一同打车赶至嫖客所在的宾馆。

  为了应对在提供性服务或收钱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突发状况,达到威胁、恐吓嫖客的目的,朱某某在接到嫖客信息后,往往会安排两名男性将卖淫女送到指定地点。

  一般情况下,卖淫人员见到嫖客后会先索要约定好的嫖资。在嫖客支付完这笔费用后,卖淫人员立即二次收费,提出还有一笔“出台费”需要支付。在无法收取的情况下,卖淫人员便电话通知负责接送的带队人到房间进行解释。

  “报警可以,你是嫖娼,小姐是卖淫,你们都要被处理,我们是做这个行业的,肯定是不怕坐牢。”“小心我告知你家人,让你家破人亡!”带队人与同伙往往采取语言恐吓、打电话叫人等暴力、威胁方式,向嫖客索要“上门费”“服务费”等“出台费用”,以此给嫖客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其付钱。

   两个多月作案10余起

  2019年6月8日22时许,根据朱某某派发的信息,杨某带队、刘某陪同、张某某充当卖淫人员来到八一广场附近一家酒店。因被害人没看上张某某,要求其离开,但是张某某称已经入单了,不能退费,要求支付1300元“包夜费”。两人发生争吵后,杨某、刘某进入房间继续索要钱财,被害人无奈向张某某支付1300元现金。后二人继续要钱,声称还要收一笔“服务费”,并威胁如果不给就让楼下的兄弟上来。被害人无奈向室友借钱后,再次通过微信向二人付款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虽然从成立到被打击仅两个多月时间,但公安机关查实的案件有十几起,先后在南昌各酒店、宾馆、小区敲诈勒索十几名被害人,还有大量因被害人无法落实而未受指控的案件。其中,因嫖娼被处以200元至1000元不等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就有十余人。

  近日,经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组织、管理多名卖淫女和工作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刘某、张某某、匡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帮其接送卖淫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5名被告人在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6万元至1.3万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