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约网友一起作案未果独自抢劫的士司机

26.11.2014  10:45

  男子与网友相约来南昌实施抢劫,后在联系网友未果的情况下,租的士前往九江找老乡,然而在返回途中因身上没钱遂抢劫的士司机。近日,新建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3年12月,江苏人甘某通过上网与南昌市网名为“星光大道”的网友相约,两人预谋到南昌来实施抢劫。甘某在网上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作案工具“散光器”一个,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后因联系不上网友,便于同年12月12日下午,自行在南昌市昌南客运站谈好以400元的价格租被害人郅某驾驶的的士前往九江市找其老乡。到九江后未见到老乡,甘某又乘坐郅某的的士返回南昌。然而在返回途中,甘某因身上没钱遂起抢劫郅某的歹意,并将随身带的一根绳索藏于身后。当晚9时许,郅某载着甘某从九江市返昌,距昌九高速新祺周收费站三公里路段时,甘某要求停车后迅速用绳索勒住郅某的脖子,并用随身携带的“散光器”击打司机郅某的头部,威胁郅某交出钱财。郅某被迫拿出一部手机及600元人民币放在副驾驶座上。而当甘某注视钱财并伸手取时,郅某挣脱绳套,打开车门跑到收费站立即报案。甘某劫得该车后驾车逃离,后将该车丢弃在福建省三明市一乡镇地段内。经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劫车价值人民币58000元。福建三明市公安机关将车返还给郅某。

  近日,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86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甘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劫车辆已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认定被告人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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