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当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应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
相较于修订前的《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更明确了申请从事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中央新闻单位,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同时应有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从过去的两年延长至3年。
此次修订更加突出从事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安全性。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安全管控措施,配备专业安全播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集成、播控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拒绝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的节目信号接入请求,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否则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类节目和其他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新闻节目。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不得转播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链接、聚合、集成未取得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