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网购药品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30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 实习生 何琴)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已于今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明确网购药品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
新闻发布会现场
网购药品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
宣传贯彻《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江西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继上海、甘肃,全国第三个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地方性修法并颁布实施的省份。
《实施办法》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将“药品”排除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外。
对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同时相应规定完好商品退货时,该次消费获得奖品、赠品的,应当同时返还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
明确12类欺诈消费者行为
对于此前较难认定的欺诈行为,《实施办法》予以了明确,明确了12类欺诈消费者行为。(一)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短尺少秤、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二)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三)销售的商品达不到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却故意隐瞒或者不作如实说明;(四)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雇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五)以虚假广告、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六)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七)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八)骗取消费者预收款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九)销售伪造检验、检疫结论的商品;(十)销售伪造产地、生产许可证等标志,或者伪造、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的商品;(十一)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实施办法》明确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除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收包厢费开瓶费最高可罚5万元
《实施办法》对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交易,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的,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或者违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经营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如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如果经营者主动赔偿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