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师与人争执手被划伤 耽误生计索高额赔偿
一名美发师被他人用利器将手掌划伤。事发后,该美发师以伤情影响了其工作并波及生活为由诉至法院,向对方提出高额索赔。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该美发师的合理损失为2.7万余元,判决由被告方负担50%,赔偿其1.3万余元。
市民董某是本市红桥区一家美发店的老板。据董某称,今年1月2日14时20分,方某父子来到该美发店内,因琐事对其大打出手,其间用利器将董某手掌处划至开放性损伤,伤口长度接近10厘米。经鉴定,董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故本案不构成刑事案件。董某提出,因自己从事的美发师职业对手的灵活性要求甚高,该伤势导致其至今无法从事原美发工作,美发店处于停业状态,已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在手术治疗及康复训练后,功能仍无法恢复至伤前状态。并且董某为未婚青年,手上留下近10厘米的疤痕对其今后的生活、工作乃至婚姻都有影响,精神损害巨大。为此,董某将方某父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及后期整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客户退费损失等共计6.8万余元。
法庭上,二被告表示不同意赔偿。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纠纷系原、被告不能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所引发,双方对事情的发生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被告共同实施侵害原告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系共同侵权,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二被告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确认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7万余元,二被告应负担50%即1.3万余元。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 实习生潘一维 通讯员温金凤)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