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以上群众性活动 须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14.08.2014  11:30

  本报讯 新法制报记者王旭欢报道: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日前,省公安厅制定了《江西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记者了解到,从本月起,《规范》已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实施。

  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查

  《规范》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记者了解到,对于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由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其中,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至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对于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则由活动所在地的设区市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若该项大型群众性活动存在跨区举办,则由活动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实施许可,或由涉及活动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分别予以实施。

  在向公安机关提交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时,承办者需要提交四类材料: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2个以上(包含2个)承办者的联合承办协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对于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将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

  七类情形可责令停止活动

  《规范》中,公安机关对于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许可、安全监管、安全防范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针对七类情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承办者停止全部或部分活动。其中包括:举办活动内容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的;活动现场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承办者印制、发售的入场票证超过核定人数,或者入场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然拒不整改的;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违法安全规范,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以及其余责令承办者停止活动的情形。

  对于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警方将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在组织实施活动安保工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据《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巡逻防范等社会面治安防控工作,坚持以社会面平安力保活动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