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可拒啃老,警示意义大于实际

01.12.2015  12:01

  ●张玉胜

  继江苏、山东、湖南等地之后,吉林省也以立法形式赋予老人拒绝成年子女“啃老”的权利,既凸显当下社会年轻一族“啃老”现象的普遍与严重,也表达出党和政府对保障老年人财产处置权的关注与力挺。尽管人们对此项新规的操作性不无担忧,但其对唤起年轻人人格自尊、倒逼啃老族生活独立的警示与引领意义当是不言而喻。

  必须澄清一种模糊认知:拒绝“给予经济资助”并非是对所有“啃老”行为说不的立法“禁令”,而是赋予了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拒绝权利,即面对子女或亲属的经援要求,老人可以给于其满足也可以选择拒绝。任何人无权勉为其难或强取豪夺。

  其实,即便是赋予了老人“拒啃”的权利,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可行性与操作性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语境下,对成年子女“恶意啃老”行为如何能说得清,又该怎样判定。尽管最高法已在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界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基于现实社会中就业、购房、教育、娶妻、社交等诸多生活压力,认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恐也并非易事。更为关键的是,基于“可怜天下父母心”和“家丑不可外扬”的亲情伦理,对于这种纯属自诉性质的“恶意啃老”现象,又会有多少老人心甘情愿诉诸法律维权?述说“老人拒啃老”的知易行难,并非否定其尊老助老的立法存在,而是要着意凸出和彰显其声援老年人、矫正啃老族的社会警示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好吃懒做、好高骛远、好逸恶劳、自私自利、不懂感恩的不争气孩子,更应从“老人拒啃老”的成法中,省悟出自食其力、自强不息、孝亲敬老和勇于担当的价值取向与人生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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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