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22万老农保户可以退费了 主要集中在四类人群
退费主要集中的四类人群
●农村户口的民办教师
●入伍参军办理婚姻登记的
●以工代干的村干部
●其他部分农民
7月15日,浔阳晚报记者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获悉,在上世纪90年代缴纳老农保的四类人群,现在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连本带息申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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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有22万“特殊”人群交了老农保
“1992年,国家开始在农村试点老农保,到1993年的时候全面铺开。本次退费主要集中在当时是农村户口的民办教师、入伍参军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工代干的村干部以及其他部分农民的四类人群,当时全市约有22万人缴了费。”据市农保局刘亮川局长介绍,这22万人中,现在很大一部分已经参加了工作,身份有了变化,有的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而原先参加的老农保账户一直在“沉睡”,有的则中断了十几年,有的则存在重复缴费情况。
根据我省规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均可以退费。若要继续参加新农保,可实现转换。但是,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则不符合退费条件。
据介绍,当时,缴费的数额并不是很多,有的农民一年只需要缴纳24元,有的一年100元,有的参军入伍对象一年缴的是200元。当然,也有的对象缴费数额要稍微高些。但不管是多少,这些都有记录在册,现在按照省里政策连本带息全部退还。
“符合条件的需拿身份证、参保缴费收据证明(丢失证明的,行政村开具证明)到原先所在县市区的农保局登记(有的是在乡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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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保与新农保可衔接
按照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原则,年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从转入之月起,将老农保养老金和新农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未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同时应按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对个人账户中的新农保缴费积累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利息),按照新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养老金与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按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对个人账户中2013年6月30日前的老农保缴费积累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按照老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老农保养老金;对账户合并后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不含2013年6月30日前的老农保缴费积累额),按照新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养老金与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如果不愿意按上述制度衔接的,允许办理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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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的处理办法
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如待遇领取时间已满十年保证期的,将停止发放老农保养老金,如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如待遇领取时间不足十年的,可一次性补齐其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之后如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对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不足十年的身亡人员,尚未领完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的,一次性补齐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并终止老农保待遇责任。
我省还明确,老农保缴费年限不计算为新农保缴费年限,原参加老农保,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转移衔接。(记者 包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