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老太不能举证被撞 孩子家长无需赔偿

22.11.2013  15:23

今年6月,四川达州三名小孩扶摔倒老太,却被指肇事。近日,该老太痊愈后住到当事小孩家中,要求赔偿医药费。11月19日,在所在镇司法所“大事化小”的建议下,三个小孩家长与老太家人达成口头协议,同意赔偿老太一部分医药费用。

就此案而言,目前双方各执一词:3个孩子说是老太自己跌倒后,他们刚扶老太胳膊就被赖上;老太方面则称,是3个孩子打闹将自己撞倒的。真相到底是怎样的,还须用证据说话,比如监控视频、目击者证言等。事实上,有多个目击者证明,老太是自己倒下的。当然,这些目击者也是扶人者的邻居,而即使是全程目击的人也可能存在感知错误。案情判断,需要更多的法律证据支撑。

但单从法律角度看,廓清双方责任未必复杂。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对这一举证责任原则作了更详细的诠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若老太一方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孩子是撞人者,孩子家长就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这起普通民事纠纷,本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可是,老太家人却将其滞留小孩家中,并“扬言不赔医药费老人就不走”,让事件性质发生改变。它或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寻衅滋事行为,甚至是敲诈勒索行为。而三位家长被迫作出的同意部分赔偿许诺,也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其他地方发生的一些案例中,有些老人假装摔倒,借机碰瓷,且赔偿要求远超出合理范围,也可能触及刑律,涉嫌敲诈勒索罪。

救助行为永远都不会成为侵权证据,法律也本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遇上“扶起老人反遭讹”现象,就该循法而为。就该案来说,当地司法所不该“和稀泥”,而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责任界定和合理裁决。这样,才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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