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向肇事企业索赔误工费 获法院支持

29.11.2015  12:03

七旬老太接孙女时踩进小沟摔伤住院

向肇事企业索赔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72岁的老奶奶接孙女时摔了一跤,却坚持索要误工费,这合理吗?误工费究竟是指什么?近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3月5日,李奶奶按照惯例,在下午五点左右来到村小学接孙女,在回家路上,不慎踩进路上的一条小沟而摔了一跤。事后,李奶奶被送至乡卫生院治疗,共住院33天,经鉴定为伤残十级。致使李奶奶摔伤的小沟,是一家企业在道路施工时挖掘的。李奶奶找到该企业索要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就“误工费”与该企业发生分歧而对簿公堂。公司认为,李奶奶远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5岁,应视为无劳动能力者,不应当赔偿误工费。但李奶奶认为自己身体健康,还有劳动能力,理应获得误工费。

庭审中,李奶奶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子女皆在外打工,平时孙女就归她带。她虽然已经年满72周岁,但平时经常种菜园,吃不完的蔬菜自己经常挑到城郊去卖,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着生计。她说,子女每个月会给她500元生活费,但是这笔钱对她和孙女两个人是远远不够的,日常生活开支多半是靠自己卖菜所得。

据此,李奶奶坚持认为,自己受伤后,不能卖菜,减少了大量收入,公司理应赔偿她的误工费。法院认为,李奶奶陈述属实,其住院期间存在误工损害,理应得到赔偿,故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该法规的立法宗旨看,不能简单地将退休年龄和劳动能力划等号,对具体的问题应该具体分析。(吴雨洲 记者 赵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