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猥亵男性入刑体现法律责任

02.09.2015  12:08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存世18年的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废除,众望所归,大快人心。但另一亮点可能被大家忽略了。其中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还包括了男性。

  把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从女性扩大到男性,既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更加重要的是,国家法律上的这种改变与完善,实际上是社会现实的一种客观反映,是适应社会现实的表现,而最终的目的,是把更多人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以避免同样的猥亵行为,同样的猥亵后果,但是最终却因为猥亵对象性别上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处罚。

  过去说到强制猥亵罪,我们下意识地会想到是男性猥亵女性,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中被猥亵的客体就是女性,施害人就是男性,同时也是因为在我们的传统认识中,也只有男性猥亵女性,而没有女性猥亵男性,或男性猥亵男性的现象。但这样的法律规定和传统认识,往往会遭遇到现实的挑战,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性取向的问题,确实存在男性猥亵男性的现象。而且随着社会变得更加进步与文明,很多性取向异常者不再刻意掩饰自己的性取向问题,导致此类现象变得越来越高发频发。

  很显然,男性猥亵男性,也同样会带给被猥亵者以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因为这样的猥亵行为是违背受害人意愿的。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往往导致实施猥亵的犯罪现实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戒,结果客观上进一步助长了这种猥亵行为的发生,也让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和伤害。从法律角度与公民权利来看,不管男性还是女性,在猥亵行为面前,都应该被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范畴,男性同样有免予被猥亵的权利。

  此次刑法修正案,把猥亵罪的客体从女性扩大到男性,也就意味着赋予了所有人免予被猥亵的权利,体现了法律的责任,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以后不但男性猥亵女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男性猥亵男性,猥亵者也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