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企业 “双赢”的好事

06.11.2013  14:36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全党上下广泛深入地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好形势下,喜迎国庆64周年之际,我省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获表决通过,这对全省广大职工群众和广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份厚实的礼物。《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出台,有效地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对于稳定职工的收入,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必将激发全省职工奋力迈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新步伐,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作出更大贡献。
      可以肯定,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一件大好事,职工与企业都能达到“双赢”目的。
克服困难,强势推进
      据了解,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实现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
      但据了解,在很长一段时期,各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存在员工“不敢谈”,企业“不愿谈”的普遍性现象。这项工作的推进进展缓慢,多数行业和企业职工工资是“老板说了算”。由于缺乏法律强制,组织动员不力,意识不够,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持抵制态度,一些企业假协商、商而不行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尽管存在种种困难,但从中央到地方,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
      早在1996年,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形成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并指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将“通过平等协商”加入到订立集体合同的条款。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今年年初,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这些年来,全国各级工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努力使广大职工更全面充分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和谐的劳资环境。特别是2010年以来,中华全国总工会作出“两个普遍”的工作部署,制定下发了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三年规划,使得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国强势推进。
结合实际,制定条例
      据了解,近年来,江西省工资集体协商有了较快进展。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已组建工会的企业中,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87165家,覆盖率达98.5%,涉及职工超过400万人。所有公有制企业均已建立工会,并以各种形式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但仍存在协商不够规范、协商质量不高和协商效果不太理想等问题: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有一定阻力;部分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需要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不会谈”,协商内容不具体、程序不规范、协商代表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江西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东有说,目前我国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有原则性规定,刚性不足。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总结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成熟经验,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和协商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
历时四年,数易其稿
      2002年,就在省总工会的积极推动下,省人大出台了《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2009年开始,省总工会向省人大提出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的建议。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还组织专题调研,了解我省企业劳动关系现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总结吸收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成果,草拟了条例草案初稿。之后三年,省总工会每年都在积极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作出了不懈地努力。
      2009年12月,由省人大内司委牵头组织专门就《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赴萍乡市及两个县(市、区)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人社部门、企联、工会及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职工代表的意见,并深入不同类型企业征求对条例草案初稿的意见。省总工会又进行了多轮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文本进行反复论证和推敲,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内司委。同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安众亲自带队,组成调研组分赴天津、河北省和南昌、新余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又召开了不同层次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多次研究、论证,数易其稿,先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条例(草案)送审稿。
      今年七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省总工会积极参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省内外立法调研,同时认真组织全省广大职工和各级工会对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开的草案稿建言献策、发表意见。9月,省总工会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和省人大法制委会议,共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草案作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