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

24.09.2015  08:35

        9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拒不执行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案件宣判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法制日报9月23日八版刊登了《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一审宣判》一文,人民网、法制网、新浪网、搜狐网等媒体纷纷予以转载。新法制报9月22日2版头条刊发了相关文章,大江网等也予以转载。

                                                                            法制日报: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一审宣判

  □  本报记者  黄  辉

  □  本报通讯员  刘万春  聂华军 

  9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张宜进行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宜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强诉张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强借款本金26万元及该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强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张宜支付王强借款本金1万元。一个月后,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张宜按《财产申报表》的要求依法报告财产状况,但张宜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法院查明,张宜在萍乡市上栗县东源镇开办了“上栗县好运来出口花炮厂”,遂依法查封该厂内的部分花炮计3000箱(价值相当于执行款)。此后,张宜支付王强借款本金2万元。

  2014年1月,案外人张中以该花炮厂是合伙企业,法院查封花炮有损其他股东利益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查明,该花炮厂系张宜个人独资企业,遂裁定驳回张中的执行异议。

  此后,张宜私自将法院查封的花炮变卖,仍不履行判决,法院于是冻结张宜妻子银行存款14120元,并将该款转给申请执行人王强。

  未如实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

  2014年3月,在法院的主持下,王强与张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张宜除去之前已付的3万元,再于2014年7月底和12月底各支付5万元。当年5月和9月,张宜分别支付本金1万元和4万元。

  今年1月,因张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未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决定对张宜司法拘留15日。当月,张宜支付本金2万元。

  三个月后,在法院主持下,王强的委托代理人与张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张宜于2015年5月12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到期后张宜又未履行。

  综上,法院对被告人张宜共执行本金114120元。 

  债权人自诉追究刑责老赖获罪

  王强认为,被告人张宜构成犯罪,于今年5月通过法院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张宜的刑事责任。7月9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经初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正式实施。当日,王强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张宜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宜于9月8日与自诉人王强自愿和解,达成还款协议,并偿还王强借款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王某强指控被告人张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宜刑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宜积极与自诉人王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偿还借款7万元,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新法制报:宜春一“老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一审获缓刑 

      

      本报讯  刘万春  首席记者程爱娣报道:“可自诉”,一度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最大亮点”。9月21日上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为江西省首例拒执自诉案件。

  “老赖”拒不执行判决

  王某早年借给朋友张某26万元,两人后来闹僵。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在2013年8月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未还款项。法院受理王某的执行申请后,张某共执行了本金114120元。余款仍然难收,此时的王某认为,张某涉嫌犯罪。

  2015年5月25日,王某通过法院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7月9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经初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

  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7月22日,《解释》正式施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可以立案审理。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结果的被执行人,按照之前的法律法规,若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法院无法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西省高院副院长郭兵表示。

  也就是说,一些“老赖”的行为可能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还构不成犯罪,但导致了一些个人的损失,如家中有病人,因为不还款导致病情恶化;再如工厂生产,因不还款导致厂房倒闭,都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诉到法院,请求赔偿。

  7月22日,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以“自诉人”身份,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张某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他也成为江西首位“拒执罪自诉人”。

  江西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宣判

  袁州区法院随后依法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与自诉人王某自愿和解,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人张某已偿还自诉人王某借款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王某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