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入境来赣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离诊疗相关费用的规定

22.03.2020  12:40

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各设区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现就住院诊疗、集中隔离相关费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入境来赣人员新冠肺炎诊疗费用

  (一)输入病例(含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中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

  (二)输入病例(含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中的未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对困难人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就医地可视情安排补助资金,实行综合保障。

  (三)境外回国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四)故意隐瞒接触史、旅行史,故意谎报瞒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诊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关于入境来赣人员集中隔离费用

  (一)2020年3月1日以后入境来赣人员统一安排到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14天,集中隔离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原则上一律个人自理,由实施隔离地按照不高于成本价格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集中隔离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均自行承担。

  三、其他有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被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台账登记,严格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严禁向被隔离人员乱收费。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正式执行。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