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中胎儿究竟算不算一个人?民法总则草案征集意见

12.07.2016  02:43

  文/记者 叶伟

  日前,中国人大网公布了民法总则草案等3部法律草案内容,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8月4日。民法总则草案之所以受到各界高度关注,是因为首次明确胎儿具有继承、受赠等权利。

  此前,江西多名父母就胎儿权益博弈法庭时,提出腹中胎儿就是一个人,但屡屡被认为胎儿不属于公民或被指无法确定生下来是否存活,于是判决结果各异。

  终于盼来希望:胎儿或有继承权

  如果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

  想知道这个答案的人很多,尤其是早几年上饶的一位母亲。丈夫突然死亡,已怀孕几个月的妻子在安葬完丈夫后,丈夫的家人在分家产时,就认为胎儿还在肚子里,不能参与分配。于是,怀着身孕的这位准妈妈,一纸诉讼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起案件如何判决,当时就产生两种观点。有人提出,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但也有法官当时就提出,未出生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遗产。

  记者注意到,类似于这起案件中胎儿继承权争议的,这些年发生了多起,多名法律人士发表观点进行辩论,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各种判决结果都有。

  “终于盼来了民法总则对这一现实状况进行明确。”南昌律师肖文军告诉记者,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点可以说是很大进步!”

  腹中胎儿因车祸遇难索赔被拒

  记者注意到,对于父母就胎儿权益告上法庭,要求法律将胎儿当成一个人来对待的案例,江西有多起。

  2013年8月,峡江一起车祸致身怀六甲的孕妇当场死亡,腹中胎儿也未能幸免,胎儿能否获赔成为争议焦点。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对孕妇的赔偿几无争议,但对孕妇腹中胎儿能否获赔分歧较大。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获得民事赔偿的先决条件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我国法律关于自然人出生通常采用“独立呼吸说”,即婴儿脱离母体并能独立呼吸。

  经庭审充分举证质证,查明胎儿死于母体中,脱离母体时已无呼吸、心跳特征,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胎儿死亡所受各项损失1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夫遇车祸 妻子为胎儿讨公道

  在吉安市,刘某与吴某是一对年轻夫妻,妻子已怀孕6个月,两人生活还算幸福。但在一个晚上,夫妻俩走在路上时出事了。男子叶某骑摩托车撞上了刘某,刘某不幸身亡。交管部门认定,叶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吴某要求叶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0150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10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并提出对未出生孩子的抚养费175760元。

  叶某对于其他赔偿没有异议,但对刘某之妻怀孕的胎儿要求赔偿抚养费提出异议。随后,吴某将叶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对该案不能简单地适用“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尤其是应当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这种潜在的权利应予以保留,待胎儿出生后再做具体的处理。

  法官称,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参照相关法律条款的立法精神,采用有利于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从人性化和合理化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胎儿的“预留权”进行法律保护。

  婴儿出生后索赔抚养费

  同样发生在江西的另一起案件也引人关注。该案中,父亲死亡8天后婴儿出生,再起诉交通肇事者要求支付抚养费。

  案发时,葛某驾驶货车从南昌往樟树方向行驶,途经丰城龙光大道与荣塘镇交叉路口路段,与幸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幸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葛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幸某去世后的第八天,他的小儿子幸一出生了。之后,幸某的家属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货车司机葛某、司机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包括婴儿抚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万余元。

  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认为,被抚养人幸一系死者幸某生前依法应承担的抚养义务人,其出生后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所以幸一完全有资格向三被告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

  有人曾向最高法提意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早在4年前的2012年,江西于都一名代理人曾向最高法院寄请示意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这种情况出具一个司法解释,以保障未出生胎儿的权利”。

  据介绍,2011年3月份,怀胎十月的年轻妈妈黄某来到于都县某医院住院分娩,却在次日产下一个死婴,伤心欲绝的她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医疗鉴定认为,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胎儿的死亡存在较密切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医院并未提出异议。但在庭审过程中,医院提出,胎儿尚在母体就已经死亡,无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无须赔偿死亡赔偿金。

  这起案件发生后,曾引起多名法律人士关注。南昌律师肖文军当时就提出,套用法理,胎儿虽然没有独立人格,但它的生命健康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现在它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损害,相应的赔偿也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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