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自住房转让:都是未知数未来矛盾更多

11.08.2014  03:05

为防止个别购房人利用转让自住型住房获利,2013年北京自住房政策中规定,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产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果有增值,应当将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针对这一规定,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原所长牛凤瑞在应中新网邀请做客视频访谈时分析称,未来如何操作还是未知数。

牛凤瑞认为,所谓自住型住房,实质为“共有产权”性质,个人和国家共同拥有这个住房,因而规定了自住房在转让时需缴纳一定的收益价款。

但事实上,在去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中,并未对如何衡量增值差价、如何重新上市等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和解释。“就像过去经济适用房一样,砸政策出台时并未对日后出售转让有明确说法。” 在牛凤瑞看来,对未来转让规定的缺失,已经受到购房者的普遍诟病。

牛凤瑞补充称,随着居住水平的提高,自住型商品房标准的变化,以及目前已有住房的改造升级,未来将造成更多新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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