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8月1日起施行

05.08.2014  14:21

  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邱玥)《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灾害救助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

  如何建立应对有力、快速高效的救灾款物保障和下拨机制,是我省近年来始终努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在工作实践中,我省要求各市、县(区)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至3‰和3‰至5‰列支本级救灾资金。

  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发挥救灾资金雪中送炭的使用效应,就必须依法精简工作流程,建立资金下拨的绿色通道。《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

  《办法》对应急救助、因灾死亡人员抚慰、旱灾救助、过渡性救助、倒损房重建补助、冬春救助等六项救灾政策的申请程序、救助方式进行了全面规定。如《办法》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性生活救助,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为构建高效有序的工作体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交通工具和通信装备。《办法》还规定,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救灾捐赠的社会公信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救灾捐赠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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