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30.12.2013  10:58

   救助款物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布

  近日,《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若您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4年1月24日之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自然灾害救助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email protected]

  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者加固等方式,利用辖区内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 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鼓励社会组织、单位、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

  自然灾害8小时内提供救助

  《办法》提到,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组织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害威胁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在自然灾害发生后8小时内向受灾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组织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救灾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启动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开辟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人 员和物资以最快的速度抵达灾害现场。需要通行收费公路的抢险救灾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免交车辆通行费。

  因灾房屋倒塌可获过渡性救助

  《办法》还提出,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开始之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基本生活依然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性生活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过渡性生活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灾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安排临时住所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救助款物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布

  《办法》提到,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救助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向无灾地区拨付,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包括: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受灾人员伤病救治;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采购、储存、装卸、运输及回收救灾物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迟报、谎报、瞒报灾情将追责

  除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等形式外,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须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

  此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后果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