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亩自留山林木咋落入林业干部之手?

29.04.2015  12:29

  近半年来,石城县丰山乡沿沙村村民陆续向本栏目反映:1990年,他们所持有的两三千亩自留山的森林所有权及经营权,以联合造林名义被村委会、乡政府划给了县林业局下属林场所有;2005年又被县林业局拍卖给林业局干部等8人共有,2007年林权证换新证时,林地“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被剥离给了这8人。这些操作都是未征得他们的同意而擅自进行的。而且,多年来,这些人砍伐山林从不出示砍伐证。

  村民们质疑林业部门是否依法行事,并希望能依法收回自留山经营权。为此,近两年来,他们多次向赣州市、石城县等地相关部门提出诉求,但始终未得到有效回应。

  带着村民的质疑和诉求,4月19日至21日,记者赴石城县展开调查核实。面对记者采访,石城县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以“由律师来回答”、“村民不满意可走司法途径解决”为由拒绝回应。此后,在县纪委、县委宣传部的督促下,县林业局才作出正面回应。目前,就相关事项,县纪委已启动监察办案程序进行处理。

  质疑一:联合造林合同是否合法?

  通过查看张运根、张东北等村民提供的一叠有关自留山登记表、联合造林合同、林权证、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复印材料,记者了解到,1981年沿沙村的万石、兴庄、兴地庄、长丘4个村小组近50户村民的两三千亩自留山就已确权到户,且每户村民基本上都持有石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社员自留山执照》,该执照中明确注明“林地经营权和林产品长期归社员所有”。在1990年签订的“联合造林合同”中,甲方、乙方分别为沿沙村委会、丰山林场,且甲方签字栏中仅有兴庄、兴地庄、长丘3个村小组组长以“在场人”身份签名,而无其他“山主”签名。乙方签字栏中的“在场人”则为丰山乡政府及县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该合同签订后,4个村小组数千亩自留山的林产品所有权及经营权便划给了丰山林场。24年来,村民虽有“林地所有权”,却没有经营权。

  万石村小组张运根等村民对记者说:“当年签订该合同时,大多数村民都不知情,也没有哪个部门征求过村民的意愿。《社员自留山执照》足以说明,那片自留山的林地和林产品所有权及经营权都是属于我们村民的,村委会有啥权力以‘甲方’名义将我们个人名下所拥有的山场转给他人呢?这份‘联合造林’合同合法吗?”

  石城县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10月份以来,该部门已数次受理了张运根等村民诉求并作出了答复。记者注意到,此前林业局先后两次作出的书面答复函并未就村民具体质疑作出解释,而以相关林改文件规定及相关审批手续为由,认定联合造林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力,不受理村民诉求。

  在县林业局出示的《关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赣林改字[2006]1号)文件中,记者注意到,该文件明确规定:“联营山林必须保持现有的权属关系稳定,按照联营合同继续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但联营双方应当根据本次林改的精神,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原联营合同进行补充和完善,并适当提高农户的分成比例。”

  林业局及下属林场与村民是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签订?有无征求大多数村民意见?是否遵循林改精神?石城县林业局未就此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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