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于都:同一事故致多人伤亡 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获赔

10.12.2015  14:05

同一起交通事故致三死两伤,死者中既有城镇户口居民也有农村户口居民,农村户口居民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各项损失68万余元。

同一起交通事故致三死两伤,,死者中既有城镇户口居民也有农村户口居民,农村户口居民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各项损失68万余元。

2014年12月27日,谢某在驾驶车辆超车过程中,与另两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连续碰撞,造成张某、杨某等多人伤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谢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林某负次要责任,被告王某及乘车人张某、杨某等人不负事故责任。

受害人杨某为农村户口,但另一受害人张某自2008年10月开始一直在城镇居住、工作,其生活收入及消费均在城镇。因杨某家属要求各被告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共计7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农村户口的杨某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规定,虽然杨某系农村户口,但另一受害人张某的赔偿符合城镇标准,故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才体现立法之本义,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方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王呈长张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