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花钱请人冒充亲妈 骗走母亲4套房

19.05.2015  14:42

  六旬老人徐太婆的4本房产证和身份证都被女儿王女士悄悄拿走,女儿先后花钱请不同的人冒充母亲,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从银行骗取贷款77万元。徐太婆起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确认过户登记违法,并请求撤销过户登记。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房管局过户登记违法,但因保护善意第三人不予撤销。最近,成都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1年4月18日,徐太婆家中突然来了两名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其女儿王女士向银行贷款不还,担保公司准备执行她的房子。“房产证一直在保险柜里放着,从来没去过户,更没办过贷款。”徐太婆当时就蒙了,但后来对方告诉她,“房产证几年前就被王女士拿到担保公司抵押了,保险柜中的房产证是假的”。

  随后,徐太婆报警。而前几天,王女士已经不知去向。

  据徐太婆介绍,这4套房屋是1997年拆迁时获得的补偿房,其中1套是自己凑钱从亲戚家买过来的。在这之前,自己一直靠务农和蹬三轮车做点小生意为生,拿到房屋后,她将房屋简装后出租,靠租金维持生活。她的女儿王女士1974年出生,从小有癫痫病,初中没毕业就辍学了,后到处打零工。成年后和出租司机王师傅结婚,并生有两个儿子,后来离了婚。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王女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网上追逃。据徐太婆的代理律师分析,王女士目前涉嫌盗窃和伪造国家印章等多个犯罪。

  调查显示,徐太婆位于成华区西林小区的4套房屋,在2005年~2009年被其女儿抵押给银行以取得贷款。

   她这样一步一步把亲妈的房子盗走

   房产过户需要的证明她都办到了

   找假妈、办假证 办到了真公证

  2005年8月24日,王女士找人假冒徐太婆。不久,“徐太婆”和王女士向市房管局提交了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过户申请等资料,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市房管局将该房屋过户登记给了王女士。两个多月后,王女士又将该房屋“转卖”给了陈秀蓉,并办理过户登记,陈秀蓉向交行成华支行办理按揭贷款12万元,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了交行成华支行。

  几年之后,成都市房管局要求委托房屋变更登记需要办理公证。2009年6月,王女士用假证换出了徐太婆的3本真房产证,同时偷来了徐太婆的第一代身份证。手续准备齐全后,再找来一个和亲妈长相近似的“假妈”,用真妈的身份信息加假妈的照片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一切准备就绪后,王女士带着假妈到蜀都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公证“徐太婆委托邝莉群将自己名下的2套房屋卖给女儿王女士,并全权办理房屋过户等一切手续”。

  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王女士于2009年6月29日和7月8日先后取得母亲名下的2套房屋产权,随后向中行和农行办理按揭贷款,共计贷款41万。

  徐太婆的最后一套房子在一个月后的7月28日,被王女士用同样的手法盗走,最终“”给了刘志彪,2010年9月28日,以刘的名义从交行按揭贷款24万。

   靠“假妈假证”盗走的房能物归原主么

   法院:所依据事实不具真实性,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徐太婆向法院起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请求确认过户登记违法,并撤销过户登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房管局审查程序合法,审查行为并无不当。市房管局基于对公证书合法性有效性的信任,确认徐太婆身份以及委托事实,应视为市房管局已经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核义务。但由于作出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即申请人不具有真实性),故房屋转移登记结果错误。

  但第三人取得房产证后,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市房管局的转移登记行为违法,驳回徐太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太婆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被假证明骗过的三方是否需要担责

   公证处

   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蜀都公证处相关负责人杨德惠。据杨德惠回忆,事发时,冒充委托人的申请人提交的是一代身份证,而一代身份证的防伪技术低,只有身份证上的荧光字母可以识别,凭肉眼很难识别出真假。而申请人提交的假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在场人假徐太婆的,公证员在无法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委托人的真伪。

  杨德惠还表示,公证机关是否担责,取决于自己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在本案中,蜀都公证处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已经穷尽了相关的审查手段,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公证机构无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