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半月沙龙:借鉴 | 英国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最新发展

27.02.2017  20:04
    从17世纪初第一个公司法判例出现,到19世纪中叶出台第一部公司法,再到2006年制定历史上最长的一部单行成文法(即《2006年公司法》),英国公司法走过了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其理念、体系和制度,无疑已较为成熟。为了更好地给我国正在推动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提供比较法上的素材,本文特别介绍英国企业名称登记的现有规则。
      公司类型
      根据《2006年公司法》,任何一人或数人, 只要其在备忘录上署名并且遵守该法关于登记的要求,那么便可以根据该法组建公司;但是不得为非法目的而组建公司。按照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分类。
      按照是否有股本,有限公司又可分为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和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股东的责任(如果有的话)被限定在他们所持有股份的未缴付金额的公司。股东在其投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对超过其未缴付股份数额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担保有限公司,是指依据股东的承诺(在公司清算时按照章程载明的固定数额向公司承担缴付责任)而成立的有限公司。在此类公司中,股东责任受章程限制,股东承诺当公司清算时分担多少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公司必须要有一个保证声明,其内容为:每一个股东承诺,如果公司清算而其为股东时,或者其停止作为股东后的一年内,那么该股东将向公司分担出资一个不超过在保证声明中载明的数额。股东向公司的支付总额,又称为保证基金。但是保证基金通常在公司清算时产生,不适合有业务经营的企业。因此,担保有限公司一般仅限于慈善目的或者非商业目的,例如慈善组织或者地方性足球俱乐部。因为没有实际资本的投入,所以这类公司成立时,为了维护其运作,通常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
      按照股份是否向社会公众发行以及是否要求最低资本,可以分为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是指有具有股本的、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是公众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担保有限公司。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是指除公众公司外的任何公司。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可以互相转化。私人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所有股东都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一定是私人公司。
      设立公司的途径
      设立一个股份有限私人公司,要准备这些材料:公司名称和住址、至少一个董事、公司股份的详细情况(至少要有1个股东)、确认SIC代码(经济活动的标准行业分类)、公司备忘录和章程、重大控制人的详细情况(即持有25%以上公司股份或表决权的任何人)等。如果具备了上述材料,那么可以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主要有三种途径:第一,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且使用标准章程(model articles),那么可以网上注册,花费是12英镑,公司一般在24小时内予以注册。第二,通过邮寄IN01表格的方式,可以注册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邮寄申请一般要8至10天,花费40英镑。如果要求在注册署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天予以注册,则要确保申请材料在当天下午3点之前寄到,同时支付100英镑,信封的左上角要标明“当天服务”。第三,通过代理人注册。注册署列出了一个清单,在该清单上的公司信息代理人或公司秘书代理人可以帮助设立公司。一旦注册完成,注册署签发一份设立证明,表明公司合法成立。如果是私人公司,此时即可经营;如果是公众公司,则还需取得一份营业证明,方可经营。
      在选择公司名称之前,申请人需要上两个地方,将拟议的公司名称进行比对。一个是注册署的WebCHeck服务,以确保拟议名称与公司名称索引上的现行名称不相同。这是一个网络检测的数据库,至今已经形成了1.7亿条数字记录,英国政府承诺免费向公众提供企业名称检测服务。另一个是英国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商标登记册,以确保拟议名称与现行的注册商标不相同。
      关于名称的法律架构
      英国法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要规定在以下三个法规:《2006年公司法》第5部分(公司名称)、《2015年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和商业(名称和交易披露)条例》、《2014年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和商业名称(敏感性词语和表述)条例》。
      主要涉及下列规则:(1)股份有限私人公司或者担保有限私人公司的名称,必须以“limited”或“ltd”结尾,如果在威尔士注册,其名称可以以“cyfyngedig”或“cyf”结尾;(2)公众公司的名称必须以“public limitedcompany”或“plc”结尾,如果在威尔士注册,其名称可以以“Cwmni Cyfyngedig Cyhoeddus”或“CCC”结尾;(3)表明特定种类的某些表述和缩写,只能用于名称的最后,例如“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或者“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4)对公司名称的限制,包括与英国政府、授权部门、地方当局或者特定公共部门相关联的名称,包含敏感性词语或表述的名称,将构成犯罪的名称,冒犯性名称,与现行名称“相同”的名称,以及对公司名称的某些字母、记号、标志和标点符号的使用,等等。
      担保有限私人公司可以申请豁免在其名称中包含“limited”、“ltd”、“cyfyngedig”、“cyf”等字样的要求,前提是该公司的章程:载明公司目的是为了促进或者规制商业、艺术、科学、教育、宗教、慈善,或者附带于或有益于这些目的任何行业;要求将该公司的收入,用于促进其目的;禁止向该公司的成员分配股利,或者返还任何资本;以及要求将该公司的资产,在清算时转让给具有类似目的或者具有慈善目的的其他组织。
      如果国务大臣认为一个名称的使用将构成犯罪或者该名称具有冒犯性,那么公司不得以该名称登记。这些名称又称为“禁用名称”。冒犯,是指对社会公众普遍的冒犯,而不是对某个特定群体的冒犯。如果名称中含有诽谤或淫秽的词语,显然具有冒犯性。
      《2015年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和商业(名称和交易披露)条例》第2条对可用字符作出了规定,包括公司名称中可以使用的字母或其他字体、标记或符号(包括重音和其他变音符号)以及标点符号,以及为登记之目的而指定公司名称的标准风格或式样。下列字符可以用于公司名称:该条例附件1表1所列的任何字符、带有口音或其他变音符的字符、记号或者标志;从0到9的任何数字;句号、逗号、冒号、分号或者连字符;该条例附件1表2栏目1所指的任何其他标点符号。附件1表3所列的记号和标志,不得作为公司名称的前三个字符。公司名称不得超过160个字符,两个字符之间的空格,也应当视为一个字符。
      相同规则及其例外
      如果两个公司的名称太过于相似,以至于会给社会公众产生混淆,搞不清楚哪个公司是哪个,那么这两个公司的名称是“相同的”。相关的条例列举了一些必须予以忽视的词语和表述,以及一些视为相同的词语、表述、记号和标志。
      予以忽视的词语和表述,例如: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Limited Partnershi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Charitable 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Co-Operative Society等。
      视为相同的词语、表述、记号和标志,例如:“AND”和“&”,“PLUS”和“+”,“ZERO”和“O”,“$”和“DOLLAR”,“”和“EURO”,“@”和“AT”,“PER CENT”、“PERCENT”、“PER CENTUM”和“PERCENTUM”等。
      如果满足下列情况,那么上述所称的“相同规则”不适用。第一,拟议设立的公司,是同一个集团内部的一部分,则可能与现行的另一个公司的名称相同。第二,现行的另一个公司,同意拟议设立的公司,以拟议名称登记。第三,拟议设立的公司,在申请注册时,包含了一封来自现行的另一个公司的信件,确认其同意前者以拟议名称登记,且前者将构成同一个集团的一部分。
      敏感性词语和表述
      在两种情况下,公司名称的登记应获得国务大臣的批准。第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拟议的公司名称可能给人感觉与下列部门相关联:(a)英国政府,苏格兰行政部门的任何部分或在北爱尔兰的英国政府;(b)地方部门;或者(c)国务大臣制定的条例所指定的任何公共部门。第二种情况是,拟议的公司名称包括了条例所认定的其他敏感性词语或表述。
      对敏感性词语和表述的控制,旨在确保一个名称不会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或伤害。由此可见,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某个词语是不恰当的:(1)表明企业是卓越的,或者处于特定的状态,或者具有特定的功能,例如“British”、“Institute”或者“Tribunal”;(2)暗示企业与英国政府、授权部门、地方当局或者特定公共部门存在关联;(3)包含了代表一项规制行为的词语等。
      如果在公司的拟议名称中使用敏感性词语和表述,那么申请人根据相关的规定,要取得有关部门对于该词语和表述的使用不持异议的信件或邮件。例如,如果名称中包含“Accredit”、“Accreditation”、“Accredited”或“Accrediting”,要征求商务、能源和产业战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 Industrial Strategy)的意见;如果名称中包含“Accountancy and Actuarial Discipline Board”、“Accounting Council”、 “Actuarial Council”或“Audit and Assurance Council”,要征求金融报告理事会(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的意见。
      过于相似的名称
      有时候,申请人会被要求变更拟议登记的名称。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申请的名称与现行的名称“过于相似”(toolike);(2)在登记时,该名称反映了错误的信息,以支持敏感性词语或表述的使用;(3)该名称使人对公司的业务活动产生误解,从而可能损害社会公众;(4)该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在其名称结尾省略“Limited”字样;(5)该名称与申请设立公司的人相关联的、该人在其中享有商誉的一个名称相同,或者该名称通过暗示该公司与申请设立该公司的人之间的关系而实质相似,且可能产生误导,这又称为“投机取巧登记”(opportunistic registration)。
      如果拟议名称与一个现行名称,只是在一些字母、记号、标志或标点符号上有所不同,或者看上去且发音是相同的,那么两个名称“过于相似”。在考虑是否过于相似时,注册署(Companies House)不会考虑商标侵权的主张、隐含的关联、可能的仿冒、地理位置或者业务的相似性。在公司以拟议名称注册之后的12个月内,国务大臣必须作出指示。
      “投机取巧登记”,是指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以一个与现行名称相同的名称登记,而其他人对该现行名称享有商誉,或者拟议名称与现行名称如此相似,以至于社会公众无法区分这两个名称。对投机取巧登记的申诉,由公司名称审裁处(Company Names Tribunal)进行审理,该审裁处是知识产权办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的一部分。审裁处的工作,为那些认为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的名称登记侵犯了其商誉的人提供了救济。如果CNT支持申诉人的主张,那么公司名称审裁员(Company Names Adjudicator)可以颁布一项命令,要求该公司变更名称。如果公司未能自愿遵守该命令,那么审裁员可以向注册署署长(Registrar of Companies)发出通知,将该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其公司注册号,因此注册号就成为了公司名称。
      此处审理公司名称异议的公司名称审裁员,由国务大臣任命。被任命的人必须具有在国务大臣看来适合被任命的法律或其他经验。该审裁员根据其任命条款任职;当其任职期限结束时,有资格被再任命;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向国务大臣发出书面通知辞职;由于丧失能力或行为不当,可以被国务大臣罢免。诸多审裁员中,应当任命其中一位担任主任审裁员,履行国务大臣分配的职责。其他审裁员应当承担主任审裁员可以决定的义务。国务大臣可以为审裁员指派工作人员;向审裁员和他们的工作人员支付报酬和费用;支付与审裁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向不再担任审裁员的人提供补偿。
      如上所提到的,如果审裁员支持申诉人的主张,那么可以颁布命令,要求被告公司将其名称变更为不具冒犯性的名称,并且要求所有的被告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采取所有措施作出或者促进作出该变更,同时不引发或许可任何措施,以导致其他公司以冒犯性的名称被登记。该命令必须指定变更被告公司名称的日期。如果被告公司的名称在指定日期没有根据该命令变更,审裁员可以为公司决定一个新的名称。如果审裁员为被告公司决定一个新的名称,必须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被告公司以及注册署署长。自新的设立证明签发之日起,公司名称变更生效。
      针对公司名称审裁员支持或者驳回申诉的任何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针对支持申诉决定的起诉通知,必须在审裁员要求被告公司变更名称的命令所指定的日期之前发出。如果该起诉通知发出,那么审裁员命令的效力中止。如果起诉后,法院维持审裁员支持申诉的决定,或者撤销审裁员驳回申诉的决定,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审裁员的命令应当被遵守的日期,将相关事项提交审裁员或者颁布审裁员可以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决定。如果法院为公司裁决新的名称,其必须将该裁决通知起诉的当事人以及注册署署长。
      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businessnames),是指公司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称。对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而言,商业名称有别于注册名称,后者是指在设立证明中记载的名称。对于独资经营者(soletrader),商业名称是指除姓氏以外的名称,包含(也可以不包含)名字或缩写。对于合伙,商业名称是指除了合伙人姓名以外的名称。《2006年公司法》第41部分,专门对商业名称予以规定,其规则与公司名称(该法第5部分)的规则相同。
      商业名称不得包含“limited”、“Ltd”、“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public limited company”或“plc”等字样,不得与公司的现行商标相同,并且不得包含敏感性词语或表述(除非得到允许)。
      公司名称的披露
      每一个公司,必须要在其登记机关、任何查阅场所以及营业场所展示其注册名称的标记。公司名称的标记,应当是肉眼可以阅读的字母,并且应当被进入登记机关、查阅场所以及营业场所的访问者容易看见。展示应当是持续的,但是如果该场所有6个或更多的公司共同享用,那么每个公司必须展示其注册名称每3分钟15秒,或者将其注册名称置于一项登记册,以供任何访问者查阅。
      公司的注册名称,必须包含在所有格式的商业通信和文件中,无论是以纸质或电子方式。这些商业通信和文件是指:商业信件、通知和其他正式刊本;商业电子邮件;汇票、本票、背书和订单;旨在由公司签字或者代表公司的支票;旨在由公司签字或者代表公司的款项、货物或服务的订单,包裹单,发票和其他付款请求书,收据以及信用证。
      每个公司要求在其网站上披露注册名称。虽然不用每页都包含公司名称,但是该名称必须是看得见的,且容易阅读。
      在两种情形下,不需要展示公司名称。第一,无力偿债的公司,即已被任命清算人、管理人、接管人的公司,不需要在任何场所(这些也是破产专家的工作场地)展示其注册名称。第二,如果对于公司的每个董事,注册署署长不能将其居住地址披露给信用调查机构,那么公司不必在其开展业务的任何场所将其注册名称展示(但是,此项例外不扩展到公司登记机关或查阅场所的公司)。
      变更名称
      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变更名称:特殊决议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变更其名称,例如:依法行事的董事决议、公司名称审裁员决定的新名称、基于法院裁决的新名称等。
      当公司通过特殊决议同意变更名称时,除了提交决议文本外,公司还必须向注册署署长发出通知。如果通过特殊决议变更名称是以事件的发生为条件,那么该通知必须指明变更名称是附条件的,且载明事件是否已经发生。当公司名称已通过其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方式作出变更时,公司必须向注册署署长发出通知,且该通知必须附有公司名称已通过其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方式作出变更的声明。注册属署长可以将该声明作为其所载明事项的充分证据。
      收到变更公司名称的通知后,如果注册署署长认为新的名称已遵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要求,那么注册署署长必须用新的名称代替原名称,记载于登记册。基于登记新的名称,注册署署长必须签发变更后的设立证明。自新设立证明被签发之日起,公司名称变更具有效力。变更名称不影响公司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也没有导致公司提起或者针对公司的的任何法律程序有瑕疵。(文/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葛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