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商务运行字〔2016〕231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江西省2016年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告。
省商务厅联系人:郎进良,联系电话:0791-86246686。
省财政厅联系人:刘章屿,联系电话:0791-87287589。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8月9日
江西省2016年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和《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茧丝绸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茧协办函[2016]10号)要求,我省2016年继续实施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为做好2016年我省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管理、验收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文件精神,支持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二)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认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和支持期限
(一)支持内容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支持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
1.蚕桑基地建设
蚕桑基地新建或改扩建;蚕桑主要病虫害监测防治;桑树培苗消毒;微粒子病防治;花叶病防治;美国白蛾等外来物种入侵监测防治等。
2.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
桑枝条产业化开发;桑树食药用价值研究及产业化开发;果桑品种选育及桑果产业化开发;家蚕营养研究及产业化开发;蚕蛹食用、饲料用研究开发;蚕沙高值化利用开发等。
3.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制丝废水处理和丝胶资源回收技术开发应用;高效能烘茧设备开发应用;丝绸印染废水回收技术开发应用;丝绸印染废水处理智能调控技术开发应用;丝绸生产废气余热回收技术开发应用;丝绸印染硫排放控制技术开发应用等。
4.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
丝绸生产技术交流指导平台建设;新型脱胶技术开发应用;新型高效染色技术开发应用;新型丝绸印花技术开发应用;新型丝绸防缩抗皱技术开发应用;功能性(如消防、军工、保健等)丝绸产品后整理技术开发应用;丝绸染整智能化集成技术开发应用等。
5.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
创新营销宣传模式,打造中国丝绸整体品牌,扩大中国丝绸品牌出口;组织丝绸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拓展国内外市场;创新公共营销模式,组建规模化电子商务等丝绸营销平台;建立高档丝绸标志产品特许经营体系等。
(二)支持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支持项目建设。
(三)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7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期限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在此期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内容。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上述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的。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二)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1.符合结构优化和产业提升要求,对茧丝绸行业发展具有示范引导意义且具有鲜明特色、亮点突出的重大项目重点、优先支持;
2.项目申请单位具备开展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实验或技术生产或组织基础;
3.项目具有一定成熟度、可在或已在行业中推广,由多家单位联合开展的优先支持。
(三)项目推荐
相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务必将项目申报事宜告知本地区所有相关企业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选择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联合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16年8月25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单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直接报送申请材料。
(四)项目完成应达到的要求
1.研发性、推广性项目完成后,取得相关专家关于项目完成预期目标的书面认证;
2.产业化项目完成后,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认证,或相关专家关于主要指标达到项目可行性报告要求的书面认证。
(五)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
5.项目承诺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15年12月茧丝绸业务生产、销售额报表。
编印上述申报材料时请按上述顺序装订。
四、项目管理
(一)经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推荐上报的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即为2016年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承办单位。
设区市上报项目后,各有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商务厅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和《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各有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对承办企业的资金项目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及时总结项目实施经验和效果。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要求项目承办企业落实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金、民营资本增加对茧丝绸项目的投入,加快茧丝绸项目建设。
五、项目验收
2016年10月15日以前,项目承办企业须向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1.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执行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如新产品研发项目,需附县级或县级以上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绩效评价须包含有带动茧丝绸蚕农收入增加额、拉动茧丝绸业投资额等经济效益指标。);2.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3.申请者银行账户。
项目承办企业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验收文件和验收资料。逾期不报,视同放弃。同时,验收单位要仔细认真审核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发票发生的费用支出为当期项目实施所发生的数额。
逾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承办资格自行取消。
省商务厅将聘请中介机构对设区市验收合格上报的项目文本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予以批复。
六、资金拨付
对验收合格并经复核批复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出具的资金拨付申请函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七、项目监督
(一)省商务厅负责督促各有关设区市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和组织绩效评价,并对其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实施及验收等工作进行抽查。各有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当地财政部门,按要求定期对照检查,并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按时如实上报项目相关情况。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严禁骗取支持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支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