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药品下月起取消政府定价 发改委: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06.05.2015  15:24
原标题:部分药品下月起取消政府定价 发改委: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昨天,在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患者在药房窗口取药。从6月1日起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将被取消。新华社发

  今年6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今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昨天,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药品价格改革后,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新政

   多数药品将无最高零售限价

  据了解,当前我国市场流通的药品大约8000多种,其中常年流通的2000多种。此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医保目录外的少数特殊药品,共计2000种左右。

  《通知》明确,除麻醉药品以及包括吗啡和美沙酮等在内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外,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处罚

   价格违法将列入诚信记录

  国家发改委同时表示,将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

  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采集报告制度,掌握药品真实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测监管合力。

   □释疑

   取消定价不代表政府撒手不管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在此时进行药品价格改革,主要是由于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发生变化,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如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等。

  “从国外情况看,绝大部分国家对药品价格都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这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上述负责人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