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2号)

16.02.2015  18:03

公  告
2015年 第2号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2号)要求,现将我局承接国家总局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公布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衔接机关

备注

1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述审批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我局药化生产监管处按照省政府要求,将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中,制定审批岗位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局信息中心配合药化生产监管处将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电子化监管,局受理大厅及时开展受理工作,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特此公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