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立规矩”

20.04.2015  19:46

  为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近日,萍乡市制定出台《萍乡市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办法》共分为总则、监督内容、监督办法、责任追究、附则等五章22条,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出)机构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监督的结果将作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政治纪律情况、遵守工作纪律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等。内部监督主要采用信访处理、函询、约谈和诫勉、专项检查和纪律审查等5种方式。《办法》规定对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统一受理,并及时移交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按照信访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或督办;对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或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核实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应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函询;对纪检监察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约谈,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出现的轻微违纪行为或有倾向性问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应及时对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倾向性,群众反映比较突出,问题相对集中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开展的纪检监察干部专项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项检查;对纪检监察机关或纪检监察干部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纪律审查。

  《办法》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对象、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未遵守监督规定内容的纪检监察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等处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出)机构,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既追究分管负责人责任,又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负有内部监督职责却不作为、乱作为的的纪检监察干部,从重处理。(萍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