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萍乡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萍乡建设的实施意见

19.01.2015  19:2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强萍乡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法治萍乡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法治萍乡建设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新部署新要求,全面推进法治萍乡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江西建设在我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市的提升和发展。多年来,我市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执政能力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执法司法水平逐步提升,社会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影响社会公正、社会诚信、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我市改革发展,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法治萍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萍乡、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加快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法治建设,全面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全面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法治萍乡建设,必须从我市实际出发,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要求,牢牢把握和大力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守法诚信、维护社会和谐有序三大重点任务。全面推进法治萍乡建设,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属于中央和省委事权且已经明确的事项,要坚决落实;属于中央和省委事权但有待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要及时跟进;属于地方事权的事项,要积极作为,努力创造法治建设萍乡特色。

二、加强和改进执法、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规范行政行为。落实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理顺事权,厘清责任,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中介机构改革和萍乡政务服务网“三单两制一网”管理,坚决消除和防范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全面梳理行政职权,依法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确保行政行为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落实行政纠错问责制。

完善依法决策机制。落实《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决策。探索制定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办法,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整合执法力量,积极推行各行政管理领域综合执法。理顺我市城管执法体制,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规范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保障程序公正。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公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公开。探索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与公众实现信息互动和实时交流,加强政府法治信息服务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制定实施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具体办法,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位法不相统一、有部门不当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加强解释工作,促进地方性政府规章的准确实施。

(二)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健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办案的,一律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落实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依法处理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袭警、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等行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案不立的,依法查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探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推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审理。落实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相衔接的具体规定,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严格执行审级制度。

健全严格公正司法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非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案件合议。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全面实行量刑规范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建立健全证人、鉴定人保护制度,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刑罚执行机关推行刑罚执行关联回避规定。

健全司法公开机制。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人民检察院建立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公安机关健全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办案依据、流程、时限、进度、结果。刑罚执行机关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开制度。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法院庭审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证据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依法保障人权尤其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完善错案纠正机制,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实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对错案启动责任倒查程序,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健全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和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逐步扩大随机抽选范围。落实人民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库。人民监督员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三)强化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强化人大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纳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范围。建立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有关重大事项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和定期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手段,加强跟踪督办,增强监督实效。

强化民主监督。支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过多种民主协商形式,对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统一委派民主监督员制度,完善特邀人员工作制度,加强对重点执法部门和重点执法环节的监督,增强对公正执法的民主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大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民主评议力度,把政协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和评价部门及其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监察、审计等监督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增进工作上的交流和配合。每年选取适当的有关法治提案,商由“一府两院”推动实施或改进工作,并及时明确答复。

强化行政监督。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在市、县(区)两级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促进和确保政府依法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积极整合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资源,建设统一受理、统一转办、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行政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强化司法监督。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市、县(区)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涉及行政机关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渠道,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和提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强化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弘扬法治精神,传播社会正能量。完善舆论监督机制,规范媒体对涉法案件、事件的报道,防止利用舆论影响和干扰公正执法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