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对“零口供”贩毒案提起公诉

21.08.2015  12:01

日前,由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件“零口供”贩卖毒品案,湘东区人民法院以该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人经初步审查后发现该案是一件典型的“零口供”贩毒案,被告人刘某某涉嫌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6.8克,最后一次系现场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吸毒人员陈某身上查获0.9g甲基苯丙胺,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以及200元现金,但刘某某拒绝承认贩毒。

现有证据大部分为间接证据,起诉刘某某恐有无罪风险。但是案件有多名吸毒人员予以证实,不起诉刘某某有放纵嫌疑,也增加了今后贩毒案件的办理难度。经补充侦查后,科室讨论认为在现有证据下,虽没有被告人刘某某的有罪供述,但证人证言、书证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遂决定对刘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心存侥幸拒不认罪,藐视法庭,无悔罪表现,当庭辩称:“被抓获时不是其向吸毒人员陈某贩卖毒品,而是以前就答应过请叶某等人免费吸食毒品,身上被搜获的200元现金是因为要给奶奶买药向陈某借的。公诉人沉着冷静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讯问:“你是答应请叶某吸食毒品,为何当天请的是陈某,且叶某等人不在场?你说身上200元钱是因为要给奶奶买药借的钱,为何你母亲的证言说你家经济条件宽裕,不需要你支付任何费用?”被告人刘某某沉默。接着,公诉人继续讯问:“你当场被抓获并从身上搜出4.5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而你本人并不吸食毒品,怎么解释?你的手机在案发一个小时前还进行了通话,为何你向公安机关说不记得密码了?是真的不记得密码,还是手机里有贩卖毒品的信息不敢让公安机关查看?”被告人刘某某在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辩解后,继续沉默。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虽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逐一攻破了被告人的无理辩解。经举证质证以及控辩双方激烈辩论,法庭审理结束。2015年8月,萍乡市湘东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随着毒品犯罪形势多样化以及涉毒人员反侦查意识的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和证据收集将更加艰难,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和公诉人改变“口供情节”,重视技术侦查,加强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将“零口供”的毒品犯罪案件办成“零无罪”的放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