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雇请屠夫杀生猪 非法经营被判刑

28.11.2014  14:09

  被告人吴某雇请屠夫在屠宰点宰杀生猪,殊不知触犯刑法,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3年7月的一天,吴某找到尧某说要在镇里屠宰场杀猪并请尧某为他打工。尧某以每月400元的租金租用屠宰场并承担水电费,屠宰生猪时尧某负责烧水,杀完猪后负责搞卫生、清理场地。吴某从外地购买生猪到屠宰点并联系屠夫屠宰,之后将猪肉卖给屠夫并进行结算。半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无生猪屠宰证的情况下进行生猪屠宰和销售,销售金额达60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被告人吴某违反上述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程娜 曹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