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对“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清算 逾期不予以追补

06.06.2014  12:34

  本报讯王静、王稀珍、江南都市报记者何柳斌报道:5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南昌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清算工作的通知》,确保“营改增”试点扶持资金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据悉,此次的清算对象为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31日,已申请“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并已收到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对符合条件但未申请过“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也纳入此次清算范围。试点企业需要在6月14日前向所属国税部门提交相关资料,逾期则视为试点企业自动放弃申请,将不予以追补。

  据了解,南昌市“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范围的试点企业为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1+7”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除外)、部分现代服务业。此次出台的财政扶持资金清算具体政策内容,企业可在南昌市财政局网站(czj.nc.gov.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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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