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工商总局:落实“先照后证”改革 做好“双告知”工作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媒体通气会,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保障《通知》的顺利落实,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更好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王磊就《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企业名称不够规范、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较难界定、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为了解决企业登记工作实际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扎实做好“双告知”工作、切实做好企业名称登记工作、积极做好经营范围登记工作、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加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建设等方面对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规范化意见。
在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部分,《通知》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地方政府持续深化住所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举措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主要考虑是:一是《通知》提出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这主要是针对目前部分地方存在把关不严、部分地方存在擅自增加前置审批的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二是《通知》提出要支持物流等新兴行业创新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难点问题。这主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通知》明确,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三是《通知》提出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这主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要求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收资本数额、外方出资比例等标准的条件,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要求。
“双告知”问题的提出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个别工商部门被追责的情况出现。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双告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通知》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和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地主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双告知”审批事项联动核查、对账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后续监管衔接协作的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通知》从注意把握好鼓励创新与规范管理的尺度、掌握好企业自主与依法履职的界限、处理好依法放权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针对个别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求洋求怪等现象,《通知》明确对于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违背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识的基本功能,不以字、词或其组合作字号的,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有关规定予以驳回或者纠正。
为了积极适应各类新产业、新行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的新情况,《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有序做好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工作。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者大类表述直接核准企业经营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申请人能够通过相关政策文件、专业文献等进行辅助证明的,可以予以核准。对于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批准文件进行规范。
为了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通知》重申了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要求各地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切实加强风险提示、积极做好工作衔接。同时,为了配合落实“去产能”任务,特别是配合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通知》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向登记机关提请简易注销 “僵尸企业”的,各地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为指导地方做好“普通注销”与“简易注销”登记的衔接引导工作,《通知》提出要做好简易注销登记与普通注销登记的工作衔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或者被驳回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要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柯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