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定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

11.11.2016  13:11
  

  本网讯(纪检监察办公室)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教要求,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的意见》文件精神,打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近日,校纪委制定了《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有7章23条,明确了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实施主体、适用情形、处理方式与程序、转化条件等内容,突出了党委和纪委在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要求,着力指导学校基层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实际操作和运用,从而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

  《暂行办法》明确了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事求是、规范处理”的原则;明确了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三类实施主体,一是党委,二是纪委,三是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暂行办法》分别规范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按照抓早抓小、监督预防的要求,侧重于细分第一种形态的8种适用情形。同时,明确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与程序,比如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包括警示教育、谈心交心、专项巡察、召开民主生活会、提醒式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函询、通报等9种方式。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第二种形态与第一种形态的相互转化条件、第三种形态与第二种形态的相互转化条件、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的条件。

  《暂行办法》提出,要通过建立完善全校纪律教育齐抓共管机制、纪律工作考评和问责常态化机制、涉案问题线索互通共享机制,执行纪律联系审查机制、纪律联动处分机制作为该办法的实施保障,对在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个人或组织,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 责任编辑:范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