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蓝博:县官任法院院长为何被吐槽?

25.09.2014  11:21

  22日18时33分,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官微@浙江发布,发出了浙江拟提拔任用省管干部任前公示,称该省省委研究决定,现任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这一消息遭到众多网友吐槽。公开资料显示,王中毅,1965年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9月24日《南方都市报》)

  从公开资料显示,该县官是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但未说明是否具备法官条件,尚且需要进一步证明。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以下简称《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依法办事才顺理成章,才更有说服力,才不被质疑。

  此前的2004年2月16日,媒体曾报道,在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会上,袁古洁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打破法官任命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条件的议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提高了法官的任命标准,但是作为管理者的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职,却没有严格执行此法,存在不少问题。可见,对不依法执行吐槽和质疑的并不只是专业人士和网友,还有人大代表等。

  《法官法》(修正)第六条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可见,作为法院院长必须懂得审判业务,承担相应的审判职责。假如该县官的学历是法学研究生学历,那么,此次公示合情合法,毋庸置疑。假如不是,那就另当别论。因此,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对法院院长要求更严格。

  培根有一句至理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的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道出了公正司法行为的重要性,以及主导司法公正管理者的重要性,这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反映。

  拟任法院院长,不在于其身份,而在于其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目前,该县官公示的情况不足以说明,还有待当地进一步向社会公开,回应公众期待,以免外界胡乱猜测和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