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蓝博:在押犯人逃脱折射看守漏洞

03.09.2014  12:44

  9月2日早晨6时许,3名在押犯人在哈尔滨市延寿县公安局看守所将1名当班狱警杀死后逃走。目前,哈尔滨市警方已经下发协查通报,部署警力进行武装巡逻和搜捕。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9月2日《人民网》)

  在常人眼里,公安局看守所应该是戒备森严的。然而,此次发生在延寿县在押犯人杀死当班狱警后逃走事件着实让人感到惊讶和意外。

  惊讶的是,在戒备森严的看守所竟然会发生如此难以置信的逃脱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条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像这样越狱事件以往更多的是在好莱坞影视大片中才能看到的艺术场景却不幸在现实中又一次真实再现。

  意外的是,看守所本应该戒备森严。在这样严密看守的环境里,在押犯人为何能杀死当班狱警且成功逃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七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令人疑惑的是,负责警戒的武警当时有没有在值班?如果在,事发时警戒武警又在干什么?当时怎么没有及时发现在押犯人逃脱?这其中诸多细节发人深思,值得追究。

  近年来,监狱、看守所在押犯人越狱事件时有发生。2009年5月23日,安徽界首市看守所发生一起在押人员脱逃事件。同年6月16日,河南内乡县检察院批捕科人员在提审时导致未上手铐嫌犯从看守所内脱逃。同年7月13日晚,广西合山市办案民警看守时打瞌睡致在押人员脱逃。纵观这些在押人员脱逃事件,不难发现,均与看守人员失职、渎职有关。因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看守人员的责任心教育和看守检查,另一方面应该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决不可姑息迁就。

  目前,延寿县公安局看守所3名在押犯人在逃。当务之急不是追究谁的责任,而是想方设法尽快抓住在逃犯人,毕竟他们手上还有枪支,以防造成更多无辜人员伤亡,以安民心。同时尽快抓住在逃犯人可以告慰牺牲的狱警,以正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