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博:考生踹的不是老师,而是法纪

11.06.2014  12:17

  6月8日上午,在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第二高级中学考点,一开宝马轿车参加高考的男性考生考场作弊被抓,为泄愤从背后飞脚将监考老师踹飞并连补几脚,在考场内发生暴打监考老师的严重事件。(6月10日《华商晨报》)

  高考考场本是神圣而又严肃的场所,考生本应该遵纪守法,结果却出人意料发生了这样暴力事件,让人闻之既气愤,又震惊。

  此考生打人后还口出狂言:“你知道我爸是谁啊,你就查我?”据知情人士介绍,这位打人的考生姓李,是县高中三年级10班的应届高考考生,其父亲是煤老板。笔者不禁要问,难道煤老板就可以飞扬跋扈?就可以不遵守考场纪律?就可以无视国家法纪、在高考考场飞踹监考老师吗?是谁给了他打人的权力?这一系列问题耐人寻味,更发人深思。

  一、该考生在考场明目张胆拿出手机,违反了考试规定。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且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试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考生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依规对打人考生进行相应的处理,切实让该考生记住“诚信”二字。

  二、该考生在考场殴打监考老师,严重扰乱了考场秩序。《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而该考生置考场秩序于不顾,公然在考试期间殴打监考老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考生的考试情绪,分散了其他考生的注意力,并且致使监考老师受伤无法继续监考,这属于“有较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较严重后果的,可以从重处罚。因此,考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考场秩序不容扰乱。

  三、该考生殴打监考老师,给被打老师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打的监考老师需要作伤情鉴定,才能对打人考生定罪量刑。如果鉴定为轻伤以上的,该考生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此,笔者奉劝那些行为上爱冲动的人,应该冷静处理矛盾纠纷,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否则你的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

  考生踹的不仅仅是监考老师,还有庄严的法纪。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来保障,摒弃不文明的行为,更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行为存在。假如人人目无法纪,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因此,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