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2.07.2015  13:43

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第二版)

 

第十章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蔺 涛

 

  阅读提示

 

  公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调查频率:每月一次

 

  公布时间:次月9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季度数据发布除外)

 

  公布渠道: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

 

  国家统计局季度或年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中国经济景气月报

 

  《中国信息报

 

  《中国统计年鉴

 

  《中国统计摘要

 

  《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

 

  数据修订情况:有修订

 

第一节 什么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基本定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Total Retail Sales of Consumer Goods)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①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该指标所涉及的商品包括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也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的商品。其中,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需要注意的是,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商品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用于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所使用的原材料、燃料和其他消耗品的价值量,也不包括居民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支出和农民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支出费用。另外,由于餐饮服务属于一种特殊的商品销售形式,因此,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也被统计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的主要用途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经济统计指标,主要是用于反映全社会实物商品的非生产方面消费情况。它是从商品流通的最终环节入手,观察进入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公共消费的商品销售变化情况。其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反映国内消费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地域分布情况,为分析判断国内消费品市场运行总体状况、地域特点、商品类别供给及未来市场走势提供依据,为国家调控提供参考。

 

  二是反映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对实物商品消费需求的总量和变化趋势,可以用来分析判断消费需求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目前,城乡居民对实物商品的消费需求占到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60%左右,是构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最终消费需求的变化。

 

  三是反映经济景气状况,作为判断经济运行情况的重要参考。零售是商品流通的最终环节,零售市场的变化最直接、也最灵敏地反映经济运行的变化,所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变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经济运行的景气状况。经济发达国家通常把零售市场的统计指标作为判断经济运行情况的晴雨表来使用。另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变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政策效应。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的局限性

 

  一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只能大体反映实物商品消费,不能全面反映最终消费支出情况。由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只包括通过商品流通最终环节进入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公共消费的实物商品销售情况,不包括未经交易取得商品的消费行为,也不包括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用于教育、医疗、文化、艺术、娱乐等方面的服务性消费支出,更不包括与生产、建设紧密相连的生产资料市场的变化情况,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最终消费支出在口径、范围都有很大不同。因此,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只能大体地反映消费需求的变化状况,而不能等同于最终消费支出指标使用。

 

  二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不能很好地反映商品消费的结构性变化。消费品包括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非耐用消费品包括食品、燃料、服装等一次性或使用时间较短的消费品,其需求弹性较小;耐用消费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等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使用的消费品,其需求弹性比较大。由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一个总量指标,主要反映消费品市场的总体变化情况,因此单纯应用这一指标不能很好反映消费品的这些结构特征和变化情况。

 

第二节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和计算方法

 

  一、基本情况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制定《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和《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内容等作出统一规定,组织地方各级统计局开展基础数据搜集和整理工作,并编制和公布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调查对象主要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从事消费品零售活动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产业活动单位)。

 

  在统计调查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统计调查对象被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经营户②,对这类调查对象实施全面调查,目前全国共有20多万家;另一部分是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经营户,对这类调查对象实施抽样调查,目前样本单位有10万多家。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方法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同时辅之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对于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对于限额以下单位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对于其他零售活动采用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等方法。

 

  (一)全面调查

 

  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布置统计报表,进行全面调查。其中,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的统一要求,实施联网直报,由企业通过网络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各项指标数据。

 

  (二)抽样调查

 

  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单位),实施抽样调查。目前,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共有200多万家,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多达3000万个。面对如此庞大的调查总体,国家统计局主要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获取基础数据,调查频率为每季度一次。

 

  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采用二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方法。第一阶段,以省为总体,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县(区);第二阶段,将样本县(区)内全部限额以下单位按行业属性和单位属性划分为8个调查域,每个域内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单位。具体抽样过程如下:

 

  1.以省为总体,对县(区)分层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内的全部地级市以上城市的市辖区(以下简称区)与县(包括县级市)划分成以下五类:一类区、二类区、一类县、二类县和三类县。其中,区类别的划分标志为区城镇化率。县类别根据省内各县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划分,比较发达的为一类县,次发达的为二类县,不发达的为三类县。具体划分根据县(区)所在地域范围内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数等指标进行确定。

 

  2.确定样本县(区)

 

  样本县(区)的抽取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即各类县(区)层内均按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3~6个县(区)。各省样本县(区)总数控制在15~30个。如果某省对辖区内每个县(区)都开展抽样调查,则相当于在各类县(区)层内抽取所有县(区)作为样本县(区)。

 

  3.划分调查域

 

  将样本县(区)内的全部限额以下单位按照行业属性(即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和单位属性(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成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个体户等8个调查域,简称为域。

 

  4.抽取样本单位

 

  在每个域中,都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单位。每个域的样本量不得少于6个,如域总体单位数少于6个,则对该域进行全数调查。

 

  5.样本单位的更换

 

  样本单位每隔一段时间需要进行轮换。在非轮换期,除非样本单位关闭、停业或转为经营其他行业,一般不更换样本单位。如果样本单位当季数据空缺,则根据该样本单位历史数据的趋势进行插补;若连续2个季度数据空缺,则要在同域中选择经营类别相同、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予以更换,新样本单位在报送当季数据的同时需要补报上季数据。

 

  (三)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

 

  对行业分类不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发生的消费品零售活动,采用重点调查或利用行政记录科学推算的方法取得零售额数据。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统计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按法人经营地原则统计,即按法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其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由法人企业统一组织填报;个体经营户和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按产业经营地的原则统计。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计算方法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的计算采用超级汇总与抽样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对于限额以上单位数据,国家统计局直接根据分企业数据进行超级汇总,得到限额以上单位数据;对于限额以下单位数据,国家统计局按照抽样调查方案规定,直接根据样本单位原始数据进行汇总推算,得到限额以下零售额数据。

 

  (一)超级汇总方法

 

  对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的统一要求,被调查单位通过联网直报方法直接将数据报送至国家统计局;对于限额以上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地方各级统计局负责搜集这些单位的原始资料,并将分单位资料逐级上报至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得到全部限额以上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础数据资料后,直接对这些单位的零售额数据进行超级汇总,得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零售额数据。

 

  (二)抽样推算方法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由地方统计局搜集样本单位数据,并逐级报送至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每个季度按照抽样调查方案规定,采用推算环比变动系数方法,直接根据样本单位原始数据进行汇总推算;月度以季度抽样数据为基础,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进行推估算。具体推算过程如下:

 

  1.推算变动系数

 

  在推算目标量总额之前,首先要推算各调查域的变动系数。每个调查域变动系数的估算方法是一致的,等于域内各样本单位本季与上季调查指标值比值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1)县(区)变动系数为该县(区)8个域中所有样本单位本季与上季调查指标值比值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2)全省变动系数为各样本县(区)变动系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

 

  计算公式为:

 

  

 

  

 

  2.推算目标量总额

 

  每个调查域目标量总额的推算方法是一致的。

 

  (1)样本县(区)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总量估算值为上季调查指标

 

  总量与本季指标变动系数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2)全省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总量估算的计算公式为:

 

  ①如果辖区内每个县(区)都开展抽样调查,全省调查指标本季估计值为各县(区)调查指标本季估计值之和,计算公式为:

 

  

 

  ②如果抽取部分县(区)开展抽样调查,则全省调查指标本季估计

 

  值为上季调查指标总量与全省变动系数本季估计值的乘积,计算公

 

  式为: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计算

 

综上所述,对于限额以上单位,采用超级汇总方法,直接通过对分单位的基层原始数据进行汇总,得到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数据;对于限额以下样本单位,采用推算环比变动系数方法,根据样本单位的基层原始数据进行汇总推算,得到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对于其他零售活动零售额,则根据相关调查和行政记录综合加工汇总推估得到。将以上这三部分零售额加总,就得到全国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第三节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基础数据来源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和《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地方各级统计局具体承担基础数据的搜集工作。由于限额以上单位与限额以下单位统计调查方法不同,其数据搜集方法也不相同。限额以上单位基础数据搜集采用联网直报和统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限额以下单位基础数据搜集采用样本单位自行填报和调查员上门访问相结合的方式。基础数据搜集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限额以上单位基础数据的搜集

 

  (一)联网直报工作流程

 

  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采用联网直报方式,由被调查企业通过网络直接将数据报送至国家统计局。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国家统计局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一套表统计报表制度,地方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向全部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布置统计报表任务。

 

  第二步,被调查企业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建立统计台账,整理统计数据;然后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网站,在线填报电子报表,向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或国家统计局认定的省级数据中心直接报送原始数据。

 

  第三步,地方各级统计机构按照设定的管理权限,对辖区范围内企业填报的报表数据,在统一的数据处理平台上进行在线审核、查询和验收;

 

  第四步,国家统计局对各地统计机构审核、验收后的企业原始数据进行复核,并进行超级汇总,得到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消费品零售额数据。

 

  (二)统计报表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限额以上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采取统计报表调查方式,由地方统计机构搜集这些调查单位的原始数据,审核验收后,逐级上报至国家统计局。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国家统计局制定统计报表制度,由地方统计机构向限额以上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布置统计报表任务。

 

  第二步,调查对象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统一规定,对经营情况建立统计记录(台账),按月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纸介质或电子介质),并上报给当地统计机构。

 

  第三步,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对企业上报的原始数据进行录入、审核、查询、验收和汇总,并向上级统计机构同时上报综合数据和分单位数据。

 

  第四步,国家统计局对各地上报的这些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通过超级汇总方法,得到这部分单位的零售额数据。

 

  二、限额以下单位基础数据的搜集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础数据的搜集,采用样本单位自行填报和调查员上门访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搜集样本单位的原始数据。对于统计基础和上报情况较好的样本单位,采用由样本单位自行填报调查表的方式,由样本单位调查员根据单位经营情况,建立统计台账,整理相关数据并填写调查表,报送至当地统计机构;其余的样本单位,采用调查员上门访问调查填报的方式搜集数据,由地方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或聘请的调查员,上门访问样本单位,根据样本单位相关经营活动账目或通过对负责人、统计员的问答,填写样本单位调查表。

 

  第二步,地方统计机构对样本单位数据进行审核并上报。地方各级统计机构收齐这些样本单位的调查表后,对样本单位数据进行审核、查询并录入到计算机中,然后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数据推算程序,汇总推算出该地区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并逐级将汇总数据和样本单位的原始数据资料报送至国家统计局。

 

  第三步,国家统计局对样本单位数据复核并汇总推算。国家统计局根据上报的样本单位资料对各地区的基层数据进行复核,对综合数据进行验证推算,并推算出全国的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数据。

 

第四节 正确解读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一、解读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注意事项

 

  在利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分析、观察国内消费品市场和消费需求的变化时,一定要了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内涵及与相关指标的关系,正确地运用该指标,以免产生质疑或发生误解,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既要了解该指标在反映最终消费方面的局限性(见本章第一节),也要知悉在指标运用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既包括个人对实物商品的购买,还包括社会集团对实物商品的购买

 

  由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通过商业零售(含餐饮)环节进行统计的总量指标,其中不仅包括个人对生活所需实物商品的购买,也包括社会集团对公务活动、商务活动所需实物商品的购买。居民实物性商品消费支出增长变化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影响较大,社会集团由于公务活动、商务活动带来的实物商品消费需求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也有一定的影响。入境人员(含旅游、探亲、公务或商务活动等)对实物商品的购买也体现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变动存在着个体感受和总体变化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由于中国城乡总人口有13.5亿,这13多亿消费者中既有农村居民,也有城镇居民;既有高收入家庭,也有低收入家庭;既有生活在较发达地区的沿海居民,也有生活相对欠发达的内地居民。不同地区不同居民或同一地区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的购买力或潜在消费能力千差万别,而且消费习俗、消费结构、消费行为等也存在很大差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一个总量的概念,其增长速度反映的是全国各零售环节实物商品销售的平均水平。由于个体与总体之间差异的存在,决定了个人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减变化的感受不可能是一致的,个体感受往往会与平均水平的实物消费增减有差异。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居民收入的关系,从长期看变动一致,但短期看不一定完全吻合

 

  收入决定支出,没有收入就无法支出,收入是支出的基础。由于居民对于实物商品的购买构成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绝大部分,因此,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居民收入的关系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观察,变动趋势是一致的,这一点已经被历史数据证明。但是,由于居民收入与支出之间存在着时间上和数量上的间隔,即当期的收入不一定完全用于当期的支出,当期的支出也不一定完全来源于当期的收入,加之还有集团消费因素的影响,因此,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居民收入在短期内变动方向和幅度有时存在着一些差异。

 

  (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应与相关统计指标结合起来观察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支出、主要消费品的生产与进口以及一些相关行业的税务指标都有较强的相关性。虽然城乡居民收入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性,城乡居民消费支出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内涵、范围等方面也不尽相同,但从较长时期来看,城乡居民收入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有较强的正相关性,城乡居民消费支出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趋势应该大体一致。生产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循环进行的两个重要环节,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带动生产。生产的增长必然会影响着消费的增长,消费的增长也会促进生产的增长。因此,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变化与消费品的生产速度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从税收的角度看,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变化,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商品流通和社会消费状况的变化趋势。

 

  (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生产、建设统计指标的变动相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由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受人口增长、个人基本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基本公共消费需求等基础性(刚性)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其增长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又由于经济的波动往往先从生产、建设领域开始,进而才能影响到消费领域,所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的变动往往发生在生产、建设统计指标变动之后。与生产、建设统计指标的变化相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变动的迟滞性正是消费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表现,这一点不难从历史数据的分析中找到答案。

 

  (六)扣除价格因素的零售额增长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消费品零售的实际增长情况

 

  在分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时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消费品零售实际增长速度的应用,在计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时,一般用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来扣减。考虑到这两个指数在统计范围、商品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差异,在使用实际增长速度时需要慎重。一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范围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统计范围不完全一致,比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没有包括餐饮服务价格的变化,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了餐饮收入;二是当商品销售结构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时,特别是在某些特定商品(粮食、石油等)价格快速变动时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商品结构可能就会出现差异,这时候用总指数扣除价格因素的零售额增长就不能准确反映消费品零售的实际增长情况。

 

  (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是两个不同的指标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是两个内涵与外延都不相同的指标,在具体应用时要注意区分它们的不同。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是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个体经营户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价值量之和,既包括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金额,也包括售给外单位生产用、经营用(包括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以及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金额。商品销售额是一个行业统计指标,它反映的是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一个活动统计指标,其统计对象是商品零售活动,即所有从事商品零售活动的单位(包括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在其统计调查范围之内,它反映的是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提供的消费品的总量。对于批发和零售业单位个体来讲,其商品销售额不仅包括零售额,还包括批发额,零售额只是其商品销售额的一部分。

 

  二、如何正确解读 1978-2012 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

 

 

  改革开放为国内市场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中国消费品市场获得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从图10-1中可以看出,反映消费品市场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1978年的155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10307亿元,35年间增长134倍,年均增长15.5%。

 

  纵观35年来改革开放历程,按照市场体制、商品供求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时代特征,中国消费品市场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一)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1978-1990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商品供应紧缺,传统百货店为主体,国合商业占主导,私营个体刚起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确立,为中国经济和消费品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到1990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8300亿元,比1978年增长4.3倍,年均增长15%。但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运行僵滞,流通渠道单一,供应明显短缺,不少重要商品仍然实行有计划的凭票限量供应。商品短缺是这一时期消费品市场的主要特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80年代末期。

 

  (二)流通体制改革及市场经济确立阶段(1991-2001年)

 

  这一阶段的鲜明特点就是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在这一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国民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有效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社会商品不断丰富,逐步由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商品短缺状态结束。到90年代中后期,一般性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普遍供不应求的状态基本结束,买方市场格局初步形成。到2001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4万亿元,达到43055亿元,比1990年增长4.2倍,年均增长16.1%。

 

  (三)消费品市场持续快速发展阶段(2002年至今)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国掀起了改革开放的新高潮,消费品市场生机勃勃,发展速度继续加快,私营个体经济蓬勃发展、不断壮大,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城乡市场新格局和网络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商品流通新体系。2012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20万亿,达到210307亿元,比2001年增长4.9倍,年均增长15.5%。这一时期,需求不足逐渐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消费品市场发展的主要瓶颈,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成为这一时期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着力点。

 

  三、如何正确解读 2012 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

 

  2012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中央及时推出了一系列稳定经济增长的政策以及促进消费的新举措,消费品市场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10307亿元,比上年增长14.3%。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主要特点

 

  一是总体上保持平稳运行态势。分季度看,一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4.8%,二季度增长13.9%,三季度增长13.6%,四季度增长14.9%。前三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逐季回落,四季度企稳回升,总体上呈现出平稳运行的增长态势。

 

  二是乡村零售额增速超过城镇。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乡村和城镇消费品零售额分别比上年增长14.5%和14.3%,乡村增速高于城镇0.2个百分点,而上年乡村增速低于城镇0.5个百分点。

 

  三是商品零售与餐饮收入增速差有所扩大。按消费形态分,商品零售和餐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4.4%和13.6%,商品零售与餐饮收入增速差为0.8个百分点,比上年扩大0.3个百分点。

 

  (二)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因素分析

 

  2012年,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支撑消费需求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因素,也有近年来新增因素的作用。

 

  从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基础因素看:

 

  一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乡居民财富的积累已达一定规模,逐步进入释放期。2012年末,中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接近40万亿元,比改革开放初期有了空前的增加;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超过6000美元,进入了消费活跃和稳定增长阶段。

 

  二是消费观念的不断转变和产品升级换代,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断增长。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现在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产品升级换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市场处于常买常新、销售处于不断增加状态。

 

  三是新增人口增加与城镇化进程加快,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带来刚性需求。近几年,中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镇新增人口每年都在2000万人以上,2011年城镇人口比重首次超过50%,2012年达到52.6%。据测算,每年因人口规模扩大和结构变化,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至少有1个百分点。

 

  四是社会集团消费的不断扩大,也是推动消费品市场持续增长的一个因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务或商务活动不断增加,社会集团消费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

 

  从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直接因素看:

 

  一是政策措施效果明显。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近年来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扩内需、促消费的政策措施,成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首要因素。主要表现为居民收入保持稳定较快增长,增强了居民消费能力;加强民生工程建设,一定程度减轻了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稳定大宗和热点消费商品,有力促进了相关商品销售。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提高了城乡居民实际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增强了消费者信心,从而保持了消费品市场稳定较快发展。

 

  二是大宗商品贡献较大。汽车是近年来消费品市场的一大亮点,对稳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较大;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等促进消费政策不仅活跃了农村市场,而且带动家电销售的增长。另外,随着商品房销售的快速增长,相关装饰装修材料用品和家具等商品销售也保持较快增长。

 

  三是网络购物发展迅猛。近年来,在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等多重要素驱动下,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络购物高速增长,传统零售企业也纷纷涌入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重要的消费方式,网络零售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不断扩大。

 

第五节 改革完善的方向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质量,更好地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各界的需要,国家统计局拟从以下方面改进完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统计制度,夯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的来源基础。

 

  二是改进完善零售额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加强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质量与协调性的评估工作。

 

  三是研究探索建立零售统计指数体系,综合考虑价格、季节等不可比因素的影响,更加准确地反映消费品市场的实际变化。

 

  (本文作者现任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副司长)

 

注释:

 

①实物商品包括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和房屋装修用的建筑材料;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的消费品;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和公用消费品;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对外营业的职工食堂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各种食品、燃料;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等。

 

  ②统计限额标准为:批发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