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接受合法性审查

13.10.2015  19:00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陈艳伟、实习生吴秀娟报道:10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对外发布了《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代拟稿)。《规定》提出,政府办公厅(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查验材料是否齐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补充齐全。

  根据《规定》,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决策项目、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政府办公厅(室)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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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