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衔接工作初步方案的通知 赣水政法字〔2014〕1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我厅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项(表一),下放10项(表二),单独下放给南昌市6项水行政管理权(表三),目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9项(表四)。按照孙厅长4月2日有关“保留的项目如何服务到位、已取消的项目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批示精神,我厅制定了《水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衔接工作初步方案》,并经4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责,按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江西省水利厅
2014年4月14日
水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衔接工作初步方案
一、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
1.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厅网主页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
责任处室:政法处
完成时限: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后3日内
2.进一步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省政府和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推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水利前期工作审查等审批项目的分类合并实施。
责任处室: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及单位配合
完成时限:长期
3.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责任处室: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及单位配合
完成时限:长期
二、规范审批程序
1.梳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组织起草《关于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及加强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的意见》。
责任处室: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及单位配合
完成时限: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后5日内
2.明确厅机关专职办理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负责水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协调、送达、归档、监督等事项。
责任处室:厅办公室
完成时限:4月20日前
3.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尤其对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划分“权限内”范围,做到审批过程、时间、责任明确,运行透明、高效。
责任处室:各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处室及单位;权限内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建管处、农水处、农电局、防办、水资源处分别制作流程表,并明确权限范围。
完成时限:4月20日前
4.更新网上审批系统并重编办事指南。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向社会公布,规范行政审批运行程序。
责任处室:厅办公室
完成时限: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后10日内
5.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责任处室:监察室
完成时限:长期
三、加强取消、下放项目的后续监管
1.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衔接管理办法,与设区市对口衔接到位,加强点对点、面对面的指导服务,切实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处室:各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处室及单位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2.对取消审批的事项,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监督、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
责任处室:各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处室及单位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3.制定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责任处室:安监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完成时限:6月20日前
4.开展全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审批或变相审批,以及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处室:监察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完成时限:长期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
1.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通过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责任处室:政法处
完成时限:6月20日前
2.健全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行政审批问责制度,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处室:监察室
完成时限:6月20日前
3.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协调机制,建立行政审批与专职执法队伍执法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水事违法举报综合平台,形成执法监督合力。
责任单位:省水政总队牵头,相关处室及单位配合
完成时限:6月20日前
五、加强培训和工作指导
1.清理法规、规章及文件。对厅机关及厅直单位下发的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涉及法规规章修改的,提出修改建议,按法定程序办理。
责任处室: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及单位配合
完成时限:7月30日前
2.抓好学习培训。举办全省水行政审批实务培训,系统学习、讲解水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审批流程、标准和案卷制作,帮助基层从事水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掌握政策规定,提高审批效率。
责任处室: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及单位配合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3.分别采取抽查、普查的方式,每年组织一次行政审批案卷评查,每两年组织一次行政审批优秀案卷评选活动。
责任处室: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及单位配合
完成时限:长期
表一:取消项目( 7 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监管处室 /单位 | 备注 |
1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建管处 | 2013年取消 |
2 | 权限内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省防办 | 2013年取消 |
3 | 水文资料使用审查 | 省水文局 | 2013年取消 |
4 | 在赣抚平原灌区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许可 | 省赣管局 | 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 |
5 | 赣抚平原灌区超计划用水审批 | 省赣管局 | 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 |
6 | 权限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建管处 | 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 |
7 | 权限内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许可 | 计财处 | 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 |
表二:下放项目( 10 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承接对象 | 监管 处室 |
1 | 河道采砂许可(除长江、鄱阳湖外)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法处 |
2 |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保处 |
3 | 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防办 |
4 |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 |
5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损害河道工程的作业活动许可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 |
6 |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 |
7 |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 |
8 |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 |
9 | 权限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 |
10 | 利用堤顶、戗台、坝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审批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 |
表三:下放南昌市的水行政管理事项( 6 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承接对象 | 监管 处室 |
1 | 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3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30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资源费依法委托南昌市代为征收 | 南昌市水务局 | 水资源处 |
2 | 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资金全部由地方自筹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 | 南昌市水务局 | 建管处 |
3 | 在南昌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路堤结合的道路上进行设置路标、灯杆,布设自来水管等项目的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其他河道工程时,由南昌市审查。 | 南昌市水务局 | 建管处 |
4 | 南昌市小一型及以下水库新建、降等、报废由南昌市审查。 | 南昌市水务局 | 建管处 |
5 | 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下放南昌市,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省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权同步下放) | 南昌市水务局 | 水保处 |
6 | 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权下放南昌市(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同步下放) | 南昌市水务局 | 水保处 |
表四:保留项目 (19 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责任处室 | 项目类别 |
1 | 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无 | 计财处 | 原有 |
2 | 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长江、鄱阳湖) | 无 | 政法处 | 原有 |
3 |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无 | 建管处 | 原有 |
4 | 权限内大中型水库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 无 | 建管处 | 原有 |
5 | 围垦河道审批(核报省政府) | 无 | 建管处 | 原有 |
6 | 权限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无 | 水资源处 | 原有 |
7 | 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 无 | 水资源处 | 原有 |
8 | 乙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 无 | 水资源处 | 原有 |
9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无 | 水资源处 | 原有 |
10 | 权限内取水权、取水权转让、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 取水许可 | 水资源处 | 原有 |
取水权转让审批 | 水资源处 | 原有 | ||
取水户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 水资源处 | 原有 | ||
11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无 | 水保处 | 原有 |
12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无 | 水保处 | 原有 |
13 |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无 | 农水处 | 原有 |
14 | 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省水文局 | 原有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撤销审批 | 省水文局 | 原有 | ||
15 | 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 无 | 省质监站 | 原有 |
16 | 权限内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 无 | 建管处、农水处、水资源处、农电局、防办 | 扩大范围 |
17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无 | 安监处 | 新增 |
18 | 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建管处、农水处、水资源处、农电局、防办 | 新增 |
19 | 一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 审批 | 无 | 建管处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