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8项)

30.08.2015  00:49

 

1、耕地开垦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耕地开垦费由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统一收取。其中,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土地主管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征地管理费

法律依据: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3、防洪保安资金

法律依据: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款:“(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标准)(六)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城镇规划区内按每亩1000元征集,城镇规划区外按每亩500元征集,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确定)按上述标准减半征集,水电建设项目免征。”

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时一次性代收。

4、土地登记费

法律依据: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省直机关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省属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2)《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取得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第(一)项:“土地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其中省直机关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省属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第三十八条:“按国家规定应当交纳土地登记费的,土地登记申请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登记费。

(3)《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6、凡有土地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使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5、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3)《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资格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负责本辖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对于不具备征收资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其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行征收职能。

第六条第一款:“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6、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资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第三款:“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7、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本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第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8、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3)《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能源部行政事业费收费项目及标准》:“(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①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地质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②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③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①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O②矿山企业变更采矿范围、矿区范围、采矿矿种、采矿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