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09.09.2016  10:33

各相关业务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去年以来我局已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本部门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及要求。

二、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建立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名录的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已建有数据库的,可以公布数据库链接,没有建立数据库的,应汇总监管对象的名录。

三、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要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建立涵盖所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未进入数据库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四、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台账,各类检查都要在台账数据中反映出来。要明确检查时间、被查单位、执法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检查人员名录、随机抽查台账等表格此前已下发给你们,请填报后交局信息中心。由局信息中心在局网站“双随机检查专栏”中公布并上传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要根据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随机抽查台账每月报送一次。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省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汇总上传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并每月通报一次。

七、省局信息中心要与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无缝对接。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要根据监管需要和监管对象的行业类别、地理区域等类型,通过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实现在线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八、省局培训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开展对行政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行政检查人员实地核查能力,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九、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在每年12月前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省局法制监督处,法制监督处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十、“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情况属省政府对各部门的考评项目。未按本规定报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检查人员名录和每月随机抽查台账的,由机关处室和单位各自负责。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行政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检查扰民、监管不严等问题,推进全省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落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一)行政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开,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效解决检查任性、选择执法、人情监管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随机检查成为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方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方式落到实处,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监管水平。

(四)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落实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大力推进随机抽查监管方式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加强对行政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行政检查人员实地核查能力,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各行政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后台监管、建立企业行政检查监测点等措施,全面掌握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活动,切实解决执法扰民和监管缺失并存的问题。

三、建立“一单两库

(六)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的权力清单,明确本部门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监管类型等内容,建立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名录的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八)建立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行政区域等内容,建立涵盖所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未进入数据库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要根据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四、规范行政检查计划

(十)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行业)专项检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备案。

(十一)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明确不同种类监管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十二)行政监管部门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

(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某一特定领域(行业),制定本地各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检查信息系统,随机集中抽取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对监管对象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十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对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同级行政监管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进行备案审查,发现行政检查计划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属于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行政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依法开展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制定行政检查计划,但是应当随机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随机抽查要与日常巡查、依法备案审查、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和针对性检查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五、完善行政检查程序

(十六)行政监管部门应当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程序,使每一项行政检查事项都有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十七)行政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十八)上级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从本系统下级行政监管部门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

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十九)行政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

(二十)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规范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

(二十一)行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二)推进随机检查与属地监管的有效衔接,严格防范后续监管风险。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下级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或者本系统行政检查后处理的规定,及时依法处理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信息公开。

(二十三)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落实信息化保障

(二十四)建立全省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行政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和监管对象的行业类别、地理区域等类型,通过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实现在线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二十五)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资源,依托全省“两法衔接”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与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推进,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无缝对接,实现行政检查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检查层级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本系统行政检查计划,实行检查结果相互认可,避免重复检查。

(二十七)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加大行政检查密度和力度。

(二十八)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依托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公布检查事项、抽查结果等有关信息,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七、强化监管工作责任

(二十九)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三十)强化行政检查的监督。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检查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