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买官者免刑,司法机关要说明原由

02.03.2014  14:22

■ 社论

通常卖官者是“老虎”,买官者是“苍蝇”。中央反复强调反腐败要既打“苍蝇”,又打“老虎”。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这样的承诺不但要体现在党纪政纪上,也应体现在司法上。

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2月28日公开通报了3起行贿买官案件,分别是: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原副主任任增禄案中有关人员行贿买官案、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案中有关人员行贿买官案、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原总经理李长轩案中有关人员行贿买官案。其中任增禄案共涉及行贿买官者71人,他们分别被处以降职、免职、调离岗位、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等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有5人。

中组部公开通报这三起案件,无疑宣示了中央严惩买官卖官的决心。

而在该通报中,最引人注目的句子当在“最近,甘肃省有关部门督促对任增禄案中行贿买官人员依纪依法进行追究,决定给予××××××处分”。而任增禄案早在2013年6月18日就已一审宣判。其中,129名华亭官员的名字被列入该案判决书中,129笔贿赂主要涉及干部任命、人事调整、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均为广义的“买官卖官”行为。按常规,对买官者的处分早该下达。在“省有关部门督促”之下才姗姗来迟的处分,或许正暗示着当地在处分行贿买官人上的种种不情愿。

半年多过去,任增禄案中的行贿人数字虽减至7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增至5人,但仍可看到,多数行贿买官者依然未受法律追究,个中原因,相关司法机关无疑需要进一步说明。

那么,是那些未被追究刑责的行贿官员均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吗?可以看到,因任增禄收受贿赂款、物折合991万余元,另有4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依“两高”联合发布的《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任增禄案中,有多少买官者的行贿数是一万以下?

当然,即便够得上立案标准,也有个免罚的例外,即“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免除处罚”。可即便买官者确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但这种“免罚”也是以行贿罪名成立为前提的。对这些行贿官员,绝不能只给个“罚酒三杯”式的内部处罚,就仍然留在官场上。刑事责任的创制、适用和执行,既是为了惩罚犯罪,也是为了预防犯罪。有行贿犯罪而不追究刑罚,刑法的预防功能就不复存在了。

当然,对买官卖官这样的贿赂大案来说,通常卖官者是“老虎”,买官者是“苍蝇”。“老虎”虽少但危害大,首先抓住“老虎”是对的。但“苍蝇”太多危害面更广,中央反复强调反腐败要既打“苍蝇”,又打“老虎”。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这样的承诺不但要体现在党纪政纪上,更应体现在司法上。对备受社会关切的买官卖官大案,相关地方的司法机关能否继中组部通报之后,也向公众通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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