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衔接省人民政府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赣科发财字〔2013〕12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文)精神,决定将“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两项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下发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委2号令)中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做好衔接相关事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附件: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7月11日
附件
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江西省人民政府下放各设区市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共两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衔接机关 | 备注 |
1 |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科技部 |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2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科技部 |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