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良:莫把领导当老板老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推动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苏荣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教训,彻底肃清苏荣等人腐败案件的毒害,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从严约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营造良好从政环境,深入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中共江西省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得以‘老板’、‘老大’等称呼领导干部”。(《江西日报》5月20日)
近年来,人们对“老板”、“老大”一词已不像改革开放之初那样觉得“陌生”和“别扭”了,在一些私营企业或个别国有企业,把董事长、总经理称为“老板”或“老大”已经是习以为常,就是在一些事业单位,甚至是党政机关,把单位领导称为“老板”、“老大”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岳书记”、“林市长”、“张厅长”、“赵局长”们也不知从何时起被工作人员改称为“岳老板”、“林老大”、“张老板”、“赵老大”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同志在一起聊天,也是以“我们老板”、“你们老大”之类代指彼此的一把手,有的工作人员甚至以“老板”或是“老大”直呼其领导,而被称呼者也欣然应答。
按照《辞海》的解释,“老板”一是指旧时对商店、工厂所有者的称谓;二是指旧时对京剧演员的尊称。而现在人们所称的“老板”,本是指私营工商业的财产所有者,这些人之所以被称为“老板”,是因为企业为私营,企业的性质是私有制,其“老板”们有支配其财产和解雇被雇佣的雇员和工人的权力。而“老大”,原本指同一辈份中最先出生的人(如一家兄弟里的老大),后被广泛引申为排名靠前的人或者团伙帮派的头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党政机关,不属于哪一个私人所有,其领导对单位的财产没有个人支配权,对身边的干部和职工也没有解雇权,领导干部也绝不是什么帮派的头目,所以这些单位的领导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为“老板”或“老大”的。
如果把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称为“老板”或“老大”,很容易混淆两种企业的不同性质,使一些思想素质低下的企业领导误认为自己真的是什么“老板”、“老大”了,从而可以像私营企业主那样趾高气扬,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管理企业的权力。如果称事业单位甚至党政机关的领导为“老板”或“老大”,则容易使本来头脑中就存在有封建意识的个别领导更加以为封建式管理合理合法,助长他们在实施对本单位的管理中加重对干部和职工实行封建式管理方式,大搞“一言堂”,大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认为“只有我说了算”,把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置于脑后。
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个别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党政机关的一把手,自己也明知自己不是什么老板、老大,也知道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说起来也明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可做起来却偏偏喜欢别人称自己为“老板”、“老大”甚至自封“老板”、“老大”,认为自己管理的单位和部门是自己的天下,自己说了算。对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我们不应该任其发展,有关部门对此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我们应该知道,在我们国家,在我们党内,干部与工作人员之间,干部与干部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彼此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但时时称领导为“老板”,领导也处处以“老板”自居,在单位推崇“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封建家长理论,就使上下级关系远离了同志关系,变成了主仆关系、雇佣关系。另外,把用在私营企业的称呼用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党政机关上,自然会引起“上行下效”的连锁反应,单位一把手为“大老板”、“大老大”,各部门的科处长就成了“小老板”、“小老大”……这样一来,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等原则就有可能堂而皇之地渗透到党内、政府机关内,腐蚀干部的思想,败坏党的作风。
古人讲究名正言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老百姓也说得好:“喊一声同志近一分,称一声职务隔一层。”所以说,江西省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不仅不能随意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党政机关的领导称为“老板”、“老大”,而且还应该设法纠正个别领导自称“老板”、“老大”的不正确的思想意识和做法,坚决反对和制止下级、属下或其他人员称自己为“老板”或“老大”,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真正走出“老板”、“老大”等称呼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