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失踪”的民国法律人:民国时代的法治社会
晚清、民国是国家和社会的大变革时代,然而一些身处其中的法律人遭遇了“被失踪”的宿命。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新宇用了10年时间,搜集研究了章宗祥、董康、汪荣宝、瞿同祖、徐道隣、潘汉典等10位被人们遗忘了的清末民初法律人,在其于近日出版的《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一书中,记录了他们人生中那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他们曾经被轻易否定和忽略,如今被视为当代中国的法治续根,引发了学术界对于晚清、民国以来在社会科学的政治学、经济学、法律学领域内“被失踪者”命运的关注。
大变局当中的“失踪者”
《华夏时报》:为什么将研究的时间点选择在晚清、民国时期,并且找到了社会动荡和转型中的10位个体?
陈新宇:近代以来,李鸿章形容中国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其实同样也适用于晚清、民国的法律史, 1902年以来的法律改革是中华法系的逐步解体,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制与法学开始在中国生根发芽,与国家、社会发生各种互动的过程,所以就有了不同法系之间、法律跟社会之间的各种化学反应。
到了20世纪的20年代至40年代,六法全书,也就是《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陆续完成,标志着近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但1949年以后在大陆被废除。
随后很长时间,晚清、民国法制历史的成绩被轻易地否定,经验被过于简单地忽视,时代中的法律人也多遭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所以在书里,我用了纳兰性德的一句话“半世浮萍随逝水,一宵冷雨葬名花”。
所谓的大时代与小人物,人的身上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同时每个人又是独一无二的研究个体,有着他自身的个性与人生的轨迹,甚至反过头来会拨弄、影响这个时代。
近代法作为一个舶来品,古今中西的问题在这个时间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通过对近代法律人群体的观察与研究,可以发现这段精彩纷呈的法律史的规律与人心,可以移情地理解这段法律史。这是我研究法律人的原因。
《华夏时报》:那些法律人为什么会成为“失踪者”?比如其中的章宗祥是五四运动中被要求严惩的“卖国贼”,并没有从历史上失踪。
陈新宇:一个是历史定位的问题。历史定位意味着某些法律人是被标签化的一种人,比如说章宗祥,其实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但在大家心目中他更多是一个卖国贼的形象,可能忽视了他当时是在重要的法律机构长期任职,而且参与了众多法律的制定。
另外就是时代因素。因为时代的变迁之下,可能以往很多的法律人,被我们所忽视、所遗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失踪”其实是一种隐喻,意味着其作为法律人的身份与经历不为国家、社会、同行甚至家人所熟悉。比如沈家本,现在法学院的同学觉得沈家本是一个常识性的人物,但是上世纪刚刚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70年代末80年代初),沈家本是谁只有少数人才知道。现在至少在法学圈里,甚至可以说法学圈之外,沈家本基本上是一个常识性的人物了。
所谓失踪,是一个演变的过程,因为时代的特殊因素,即便对于他们的子女来说,他们知道他作为一个父亲的存在,但作为法律人的经历就未必了解得清楚,未必了解得深刻。
比如非常有传奇色彩的徐道隣先生。一个很特别的机缘,我通过微信联系上了他的女儿——艺术史专家徐小虎老师。当时我把自己研究徐道隣先生的两篇文章发给她,她看完以后才知道,原来她的父亲作为一个“法律人”有这样特别的履历。
再比如说像燕树棠先生的哲嗣,由于那个时代的特殊因素——法律在当时是被批判或打倒的对象,所以他们并不是很清楚燕树棠作为法学家的履历。今天他们重新来做这个研究,我特别佩服他们愿意去从事这样的搜集与整理工作,也谢谢他们对我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多的帮助。
所以为什么叫失踪者,失踪其实是一个隐喻,更寄寓着使其变为常识的期待。
时政造就的特殊宿命
《华夏时报》:有学者尖锐地提出晚清、民国时期法律改革的功利主义基调,即依靠法律来建国而非治国,你对此如何看?
陈新宇:我个人觉得近代以来的法律移植,其实承担了一个三重的使命。按照梁启超说的,中国近代向西方的学习,包含了器物、制度和文化三个阶段:一开始是器物的学习,后来觉得不行了,反思,进入制度学习的阶段,然后觉得还是有问题,再进入文化学习的阶段。
我当年在读《杨绛选集》第2卷的时候,有一篇文章叫做《回忆我的父亲》,印象非常深刻。杨绛先生的父亲杨荫杭先生是当时最早的留日学生之一,先后在日本、美国学过法律,回国后当过律师、法官、检察官,是清末法政杂志《译书汇编》的一个重要参与者。
《回忆我的父亲》里其实就谈到了尽管是在法律不被重视的时代宿命下,法律人仍然努力去实现其法律抱负的过程。比如当时杨荫杭先生在任地方审判厅厅长的时候,就坚持要对一个地方恶霸判处死刑。当时的督军和省长加以干预,但是他坚持判处死刑,跟地方闹得很不愉快。
后来地方上的督军就跑到京城来向袁世凯告御状,杨先生被调到北京当检察官。而后因为当时的交通总长许世英涉嫌贪污,杨先生作为检察官把他扣了一夜。杨绛在书中回忆说,那天晚上,家里的电话响了一夜。可以想象得出,有多少人打电话来求情。因此事杨荫杭先生受到处分,就辞职回去当律师了。
另外1913年的宋教仁案是法律史上特别值得研究的案件,因为当时有两种解决的可能性:一种是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在上海的地方审判庭,当时的检察长已经向时任国务总理赵秉钧(跟当时的国务院秘书洪述祖涉嫌杀害宋教仁)发了传票,可以想象出那个时候法律人的操守。很可惜这个案件最终没有通过法律的程序解决。
杨荫杭先生的故事和宋教仁案告诉我们,尽管在那个时代,也许有某种特殊的宿命,但法律人还是有一个积极、正面的反应。
《华夏时报》:我们这个时代的学术到底超越了民国没有,类似的争论也同样存在于法律学领域吧?
陈新宇:法学可能有它的特殊性,我认为从最高的标准来说,下结论还需要谨慎一些。比如像何炳棣先生说的,20世纪的中国人博士论文一出,能够被誉为世界名著的只有两部,一部是萧公权的《政治多元论》(这是萧公权在康奈尔大学的博士论文),另外一部就是陈体强的《有关国际法上的承认》。这两篇论文,一出来就被著名的出版公司看中出版。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很红的政治哲学家卡尔·施密特对萧公权的论文的引用。何炳棣对陈体强先生的书评价更高,甚至认为是20世纪中国社会科学的一个奇迹,可以跟王宠惠把德国民法典翻译成英文,被英文世界称为典范一样,作为一个奇迹来看。所以我觉得从论文质量的角度来看那时已经有非常大的成就,曾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高度。
还有一例,徐道隣先生去世后,美国的汉学界出版了一本中国法律史论集,说“谨以此书献给徐道隣,他以三种语言写作,促进了我们对一个伟大传统的理解”。美国人只是认为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史学家,其实还不知道他在宪法方面同样有很深的造诣。所以在那个时代还是出现了一批很高水平的学者。
我觉得尽管在一个积贫积弱的时代,法律人也许不可能成为那个时代的主角,但是他们通过自己的言行,无愧于那个时代,没有辜负那个时代。
上个世纪80年代的时候,戴逸先生曾批判当时的中国的社会科学,他说法学幼稚、经济学混乱、史学危机和哲学贫困。但是这些学科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好像只有法学领域对这个问题最为敏感。
季卫东老师曾经说过,前面改革开放的30年是经济学家的时代,接下来的30年是法学家的时代,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