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浩民:给被讹诈者颁“委屈奖”能否扶起正义

26.08.2015  10:39

  2015年8月22日,四川达州,3名曾在2013年因扶老人被讹诈为“撞倒”的孩子获得5000元奖励。在公安分局办公室,3名扶人的小孩和两名办案民警分别获得了由民间基金提供的“好人”奖励现金。(光明网8月25日)

  “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诈”,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既让主动做好事的人感到心凉和委屈,也给社会来了一种“世风日下”、“好人难当”的“负能量”。如今,扶人者不仅得到正名,还被颁发“委屈奖”,获得了一定的物质奖励。可以说,颁发这样的奖励,不仅让做好事的人感受到社会的肯定,也向世人证明“好人必有好报”,对传播社会“正能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思考,颁发“委屈奖”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讹诈问题?给予受害者物质奖励,能否把“摔倒”的正义真正扶起来?

  事实上,“委屈奖”一词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乌鲁木齐一公交司机因“打不还手”,公司给他颁发了2000元“委屈奖”;武汉一环卫女工在制止车窗抛物的陋习时,被一坐在宝马车里的男子连扇两耳光,随后,武汉城管委向这名女工颁发了1000元“委屈奖”。说到底,“委屈奖”本质上就是给予遭受委屈的人一定的慰藉,而这仅仅只是为了缓和事态,避免矛盾激化的一种措施,其并没有起到任何惩治肇事者的作用,也不能代替受害者依法维权,更不能震慑违法者,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颁发“委屈奖”虽然对受害者有一定帮助,但并不能代替依法维护公平正义。老人摔倒讹诈他人,违反的不仅仅只是道德,通过给予物质奖励让被讹诈的受害者感到“不委屈”,实在是有些“委曲求全”。如果只安慰受害者,而不研究如何惩治违法者,只会纵容和迁就违法行为,不仅无法从实质上解决讹诈问题,而且有违法制精神,与法治社会讲究之“法律至上”、“规则至上”、“契约至上”等宗旨相悖,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道德建设还需法治护航。要真正让好人不再委屈,除了需要社会各界关爱、肯定和支持助人为乐行为,给予助人为乐者精神和物质上的鼓励。还必须建立健全保护助人为乐行为的长效机制,给扶人者法律保障,彻底让好人打消行善顾虑。同时,司法部门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谨慎处理此类事件,切不可主观臆断,甚至凭借生活经验作为判决依据。再者,要明确对讹诈行为的处理办法,落实追责措施,让诬陷他人者受到法律制裁,以法治之剑震慑违反道德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