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登报向19名蒙冤者道歉 被质疑多此一举

16.09.2015  12:28

  说起来,司法是有腐败的,但我对大部分司法人员还是尊敬的,因为我经历过这么件事。

  我以前在一家报社工作,接到一个电话,是北京一个区法院的法官打来的,他说我的记者报道失实。我放下电话一问,果然报道有毛病。第二天我和法官通电话,说确实不够准确,答应在二版发一个致歉声明。那法官年轻,火气大,说不行,必须在头版同样的位置,用同样大的版面致歉。我也年轻,火气也大,说这是惯例,都这样,只能在二版登个豆腐块大小的致歉。

  法官急了,说,你信不信,我把你的记者拘了!我问,凭什么?法官说,妨碍公务!我突然一转念,说,行,只要你告诉我,哪条法律规定必须在头版同样位置、用同样大的版面致歉,我就照办。大家都知道,不可能有这么详细的法条。突然,奇迹出现了,那个法官突然口气低了下来,甚至说话都有点结巴了。他说,那就按你说的办吧。放下电话,我直发愣,不知道这个转变是怎么发生的。

  我很尊敬那个法官。年轻人火气大,什么拘了、妨碍公务,都是气话,但一提到法律,那法官突然就冷静下来:是呀,法律没有规定,自己就是有理,也不能要求对方做法律没有规定的额外的事。在这个年轻法官的骨子里,对法律还是敬畏的,严格在法律准许的框架内行事。当然,你也许会说,这是法官应该做的。

  但生活中,“应该”值多少钱一斤?这也是个气话。讲一个把“应该”做得过了的事。

  9月7日,安徽省高院在安徽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说2012年7月25日,安徽高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这事,说什么呢?确实,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里,有“有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文字,但并没有规定必须登报道歉,各级法院也没有这么做过,安徽高院是全国第一例。所以,法院登报道歉也可,不登报也不违法。

  对安徽高院登报道歉,你可以说高风亮节,知错就改,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是的,道德上很有亮点,但事实是,撤销起诉,依法给予补偿,就是改正错判的司法行为,法律也没有规定对冤案一定要登报道歉,安徽高院却多此一举。多此一举不仅要消耗法官的精力,也花费法院经费,这刊登公告的费用从哪出?不管从哪出,肯定是纳税人的钱。

  在法律之外多此一举,提供额外的司法服务,大家对此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举个例子,李奶奶的猫上树下不来了,片警叔叔奋力营救,却玩忽了警察治安的正事,如果此时,小偷溜进张大爷家,算怎地?当然,片警叔叔想上树活动下筋骨,也行,但得脱下警服,严肃点。

  逼人道歉,现在很流行,也很不严肃,动不动就来一遭,当事人迷迷瞪瞪就中枪了,贾玲挨了一枪,陈凯歌也中了一刀,最近是台湾女星范玮琪,在九三大阅兵当天上午,范玮琪在微博晒了双胞胎儿子,遭到网友抨击,骂她不爱国,甚至和台湾独立有什么联系,道歉,道歉!

  果然,9月4日晚上,范玮琪和安徽高院一样,发文道歉了。其实,范玮琪晒儿子照片时少说了一句话:我左手一个儿,右手一个儿,带着俩儿去看阅兵……打住,肯定又会有网友开骂了:你以为你是谁呀?你以为你想干嘛就干嘛呀?看阅兵,你有请柬吗?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