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拟规定跳广场舞要有“减噪神器”

25.06.2014  10:57

本报讯 (记者郭欣 实习生张士成) 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在广场等地进行文化娱乐活动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干扰。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环境噪声违法信息定期公告

意见稿》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的噪声超过标准的,环保部门可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噪声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告。

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同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群众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夜间施工须申请作业证明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夜间作业证明。取得证明后,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在受影响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未取得或未按照要求施工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一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两次以上的,自第三次起可以在原罚款数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

同时,禁止施工单位在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禁止施工单位在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5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即日起至7月10日,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发送传真至86788348;还可写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