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执行到期债权中的问题及对策

02.12.2013  17:55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有些被执行人并不是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只是由于自身也有债权没有实现,致使其无履行能力。尽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法院也可以依法向第三人发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在此过程中,该院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拒配合。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必须要直接送达第三人,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官通知第三人后,有些第三人不仅不来法院,当执行法官到达第三人住处后,第三人也拒不签收,给送达带来困难,影响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是异议多。对于到期债权,当事人及第三人的理解不一,有一些申请执行人把应当发给被执行人的工资、一些企业的红利,甚至国债收入理解为到期债权,要求按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处理,事实上,这些虽然都可以成为法院执行的对象,但不属于到期债权的内容。有一些第三人认为,到期债权只适用于货币形式,对于用实物形式,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应履行。

  三是难执行。第三人收到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有权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由于法院不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就直接放弃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易引起申请执行人的不满;还有一些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积极按通知书履行,当法院强制执行第三人时,又找出各种理由拒绝执行。

  为了减少执行到期债权不利因素的发生,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到位。笔者认为,一是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查找并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及时提出申请,便于法院尽快执行。二是法院在审查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虽然不对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但是对于第三人提出的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认为其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不履行,法院仍可以强制执行。三是第三人对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对债务的数额、期限、种类等做到心中有数,对法院的通知及时提出异议,以免承担本应可以挽回的损失。

  只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在执行中积极配合,根据自身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通过协商,做到及时履行,不能马上履行的,要达成还款协议。总之,通过各方努力,使到期债权的执行得到圆满解决。(吴云 黄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