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率先抛掉拐杖去行政化呈现“五个更加”新变化

24.11.2014  17:30
  

——来自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试行审判、执行长负责制调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更好地体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新理念,解决案多人少突出矛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享受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出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雷虹多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今年春节过后,由一名院领导带队,从全院挑选了近二十名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管理、善创新的庭室长和年轻法官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取经,学习审判权、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经验。

  在学习外地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该院近年来受理案件的情况及人员现状,决定从全院选任25名审判、执行长,制定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优化审判权配置实施方案》及《审判(执行)长选任方案》,从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目标要求、选任办法、监督制约等全方位着手,对德、才、勤、绩、廉五个方面细化考评方案,采取公开报名的形式,邀请区委政法委、组织部、区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全体应聘人员现场述职、现场答题,全体评委当场评分,并当场公布最终得分,再经过民主测评,确定拟任审判、执行长人选,经公示、任命、集体宣誓的流程完成审判、执行长的选拔。 

  审判、执行长负责制一改传统的庭室分工管理模式,打破庭室界限,淡化庭室长的行政色彩,重新整合审判资源,将全院人员按职责、任务分为业务类和综合类两大块,将原有的庭室按业务功能划分为25个审判合议庭及执行组。特设少年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等4个专属合议庭,5个执行组、4个司法辅助组织和5个综合管理部门。全体民事案件合议庭采取随机分案原则,既解决了特殊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又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化。该院还积极推行院领导办案制,院长、副院长编入一个综合性合议庭,各业务庭庭长编入相应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并带头审理案件。同时改变以往的层层审批制为审判长负责制,以前的案件主审法官总认为案子有庭长、分管副院长把关,案件出了问题后板子打不到具体人头上,现在实行审判、执行长负责制,除少部分根据法律规定需院长(副院长)审批外,大部分裁判文书经审判、执行长签发后即对外发送。

  通过一个月的试行,该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呈现“五个更加”的可喜变化,一是法官压力更大。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使权责更加明确,且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审判长成了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每个合议庭的各项办案指标全部公开,审判、执行长普遍感觉责任更重了,压力更大了,促使审判长主动抓案件数量和质量,案件数量、质量有了大幅度提升;

  二是法官积极性更高。过去法官专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一类案件,现在实行大民商事格局,随机分案,法官要具备更全面的综合素质,法律条文多了,靠老经验办案不行了,只能采取“五加二”、“白加黑”的方式加班加点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司法解释,破除了单打一的弊端,倒逼法官提高业务水平,改变了过去要你学的被动局面,成为我要学法律知识的主动局面,法官自学法律知识蔚然成风,许多法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性增强了。6个执行团队竞争强了,团队之间,你追我赶,能够充分利用双休日和晚上时间,进行录入,网上查询等工作,团队形成一个合力,由过去的单兵作战改为现在的集中兵力打歼灭战,有力的威慑了一批老赖。从数据上分析,9月20日至10月20日,每名执行员每月结案2-3件。现在一个团队每月结案18-20件,同比增长40%,执行效率更高了;

  三是责权更加明晰。改革理顺了审判长、执行长、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审判、执行力量向一线倾斜,真正做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改变了过去行政部门有法官职称不办案或少办案的历史。据统计,该院院长、庭长9月20日—10月20日共办案35件。10月20日—11月20日共办案45件,同比增长28.5%。审判、执行长不仅自己办案,还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审阅辅助法官的案子及裁判文书,实践证明,院长、庭长办案起到了标杆,示范作用,能契合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就地解决案多人少的大难题,闲人少了,竞争上岗的审判长、执行长积极性更高;

  四是传、帮、带的作用更加明显。每个团队都拥有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和年轻的新法官,采取老新搭配的方式,让拥有多年审判经验的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当新法官的老师,而年轻法官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能力,使得案件能够公平高效的解决,使得法官由过去的“知识型”、“经验型”、“专业型”向“复合型”精英法官转变迈开了可喜的一步;

  五是腾出了更多的时间研究重大,疑难案件,为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该院建立了一系列创新,加大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的力度,进一步统一司法适用标准,重新修订了审委会议事规则,并建立刑事审判、民事审判长和执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审判、执行长联席会议由院审管办负责召集,各业务组织对于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分歧或疑难问题,合议庭内部无法自行解决的可由审判(执行)长报请庭长召集法官会议进行研讨,如仍无法解决的,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可由审管办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但讨论结果仅供参考,结果由合议庭自行决定。新审委会议事规则重新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规定除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裁判。这样既保证了审委会集中讨论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质量,又适当避免了合议庭对审委会的消极依赖倾向,充分发挥了合议庭的审判职能。新规制实施后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大幅度缩减,据统计,9月20日—10月20日审委会共讨论案件25件,10月20日-11月20日共讨论15件,同比下降40%;各类案件审判效率得到提高,10月20日-11月20日审结案件435件中,由合议庭评议后直接处理的有420件,占96.5%以上,执结案件98件,由执行合议庭评议后直接处理的有69件,占70%以上,上诉案件减少10件,发回重审减少5件,有力地保障了案件的质量和数量,较好地维护了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院长、副院长、局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执行长亲自办案,接触当事人,让这些资深法官回归审判、执行长角色,有了进一步熟悉法律知识,重新学习新法律的压力和动力,从繁重的审批案件,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有了接触当事人的机会,感受原告、被告诉讼需求的强烈愿望,从他们的诉求中了解事实真相,更好地分析案情,准确地签发法律文书,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减轻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从而大大的化解了矛盾纠纷,取信于民。下一步,该院将不遗余力注意总结经验教训,更好地完善审判、执行长负责制这一新生事物,更好地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自己积极的贡献。(吴云张涛/文 陈长权/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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